路小佳路过
甲工程减少部分没有超过10%应按实结算:4050*1240乙工程增加工程量超过10%增加部分单价乘0.9的系数:3200*985+(3800-3200)*985*0.9
逍遥七星
这个问题是这样,(4500-4050)/4500=10%,未超过10%,综合单价不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为4050*1240+3200*1.1*985+(3800-3200*1.1)*985*1.08=4050*1240+3520*985+280*985*1.08=8787064元 按08清单计价规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规费和税金。
篮球手仙道彰
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某子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等这些情况是很常见的。然而一旦工程量发生变化,则会对综合单价有一定影响,这时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就会存在争议。那么究竟该不该调整单价呢?如果要调整的话,又该如何调整呢?下面一起来看看资深造价师如何给我们支招!一、是否应该调整?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一句话概括为:量增价减,量减价增。那是不是每个工程子目一旦工程量变化超15%就要调整呢?结合《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实际执行应该是通过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的大小来决定。二、如何进行调整?3个公式教你轻松“调”!公式一: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l-报价下浮率)×(l-15%)}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公式二: 投标价>标底价×(l+15%)时,工程量增加,则调低单价、按{标底价×(l+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公式三:投标价<{标底价×(l-报价下浮率)×(l-15%)}时,工程量增加时,适当调高单价,可按{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l-15%)}调整;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
号仔在厦门
在某些范本合同中,有时会有这种约定:当某一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也有同时要求合价达到合同的n%的条件),对超出部分调整单价。因为一般合同中没有写清怎么调,执行时还会增加合同执行的麻烦、纠纷,所以现在好像采用的并不多。如何调单价?一般原则:增加量要降单价,减量要加单价。理由是:该项的利润、管理费当作固定值,则当工程量变化时,摊销的比例就变了(大工程量摊销少,小工程量摊销大),相应单价就应调整。但当遇到不平衡报价时(或报价失误),这个算法可能产生奇葩的结果:当某项工程量少,单价亏损,但工程整体利润有保障,问题无所谓。但如果该亏损项工程量大幅增加了,会导致巨额亏损,这时还要降单价,更加雪上加霜。所以不平衡报价有风险!慎重!如何计算合价?一般是对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进行调价:1、当增加超过15%时,比如120%,则115%工程量按原单价执行,5%工程量按新单价执行。2、当减少超过15%时,比如70%、85%,则全部按工程量按新单价执行。当然,具体还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实际需支付的金额为:4050*1240*1.08+3200*985+600*985*0.9=9107660
1、如果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时,乘以新价格结算。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时,结算价=1.15*原价+(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价新工程量<0.85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就按如下原则调
造价资质没有取消,国家也不可能取消。而且现在造价工程师还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当然有需求,简单来讲就是,降低了造价资质企业准入门槛,加大市场化竞争,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 “一家独大”的垄断现象出现,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更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