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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慈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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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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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时,乘以新价格结算。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时,结算价=1.15*原价+(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价新工程量<0.85元工程量时,结算价=新工程量*新价2、根据最新的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9.6工程量偏差——9.6.2条的规定: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3、举例:打个比方100m2的石材地面,清单量和定额量都是一样的,即定额含量为1,定额子目单价假设是100元的话,那清单综合单价(100/100)*100=100元/平方,若清单量改成50m2的话,清单综合单价(90/90)*100=100元/平方 这样看来,不管工程量为多少,综合单价都没有影响,可是为什么会有工程量增加正负15%,综合单价就要调整。

造价师新增工程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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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迷糊

实际结算工程量人工费*相应费率

262 评论(10)

大嘴闯天下

目前,工程量清单招标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其计价法是一种既符合建设市场竞争规则、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能够反映出工程个别成本。清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常见的问题:项目特征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一、项目特征不符(一)项目特征描述项目的特征描述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二、工程量清单缺项(一)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和完整,其责任应当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负责,作为投标人的承包人不应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与损失。(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増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三、工程量偏差(一)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和(公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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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阿超

1、要看合同内约定对增项如何结算2、面板属于合同内容,不干的话属于违约3、按常规的话增项是参照合同相关子目,但如果你之前的报的太离谱,造价公司要求重新按定额也没什么大问题。4、如果合同对增项没有明确约定就只有和甲方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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