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ghuo721
The people's court sentenced third men to bear civil liability, as parties to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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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英文是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简称“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含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视为”是指法律拟制,也就是本来没有达到一般的条件,但是法律授权与达到一般的条件一样的法律效果。并且这种情况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一经达到条件就自然的延续下去,除非出现一般条件下的改变行为能力的情况。概念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内容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说,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备了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的话,那么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现实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主观方面,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2)客观方面,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能够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或应尽义务承担责任。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应不同主体有所不同。对公民,主要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一般而言,公民的意识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健全的,因此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但完全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有失偏颇,因为有些人即使达到成人年龄,但由于智力低或精神不正常,仍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以其成立时间和注销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智力水平普遍较低,一般难以进行民事行为,故将他们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现实生活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相差较大,不否认个别的智力水平较高,如七八岁的大学生,五六岁的儿童音乐家等,但总体来说,他们仍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实践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例如,到商店购买文具盒、练习本以及买票乘坐公共汽车等,应确认其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应认定其有效。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从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出发,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比较困难,故《民法总则》规定,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所作的诊断、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馨阳北京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后两者是特殊归责原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
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中国学者多数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扩展资料:
1、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显然发生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未及考虑之时。
2、加之归责原则中的“责”与民事责任中的“责”相等同,无怪乎有学者会着力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中争取一定的适用空间,并就此引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争议。
虽然许多学者主张,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
3、但仍不乏学者认为,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分别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