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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 2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考试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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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的辣

2020年的执业医师考试可谓迎来了“改革年”,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实践技能考试延期一个月,但综合考试时间没有变动!技能与笔试考试时间缩短,非常紧凑!2、今年除了中医民族医专业外,全部类别综合考试实行机考,且机考的形式有很大变化!那今年的机考与往年都有何区别呢?考生有没有办法提前模拟练习实战呢?前方高能,请往下阅读!2020年除了中医民族医专业外全部类别综合考试实行机考考试日程表具体的地点以准考证为准!2020年除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外,以上考试全部采用计算机化考试形式。机考将扩展到临床执业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你一定要了解的机考20问!1、考试时间变了吗?计算机化考试时间由5小时变为2小时。纸笔考试时间是2小时30分钟。对于上机考试和纸笔考试时间的长短的不同,官方给予的解释为,纸笔考试需要填涂答题卡,而上机考试不用,所以多出来的30分钟是给考生填涂答题卡的时间。大家要努力地去适应这样的变化,在保证准确率的前提下,要提高答题的效率,合理安排答题时间,以防答不完的情况。但是据历年考生的反馈,做题时间还是富余的,所以大家不用太过担心。2、考题顺序被打乱?是的。原来纸笔考试,每个单元考试的科目排列是固定的,甚至考题顺序是按章节的顺序来的。机考考题的科目、章节顺序都是打乱的,每道题紧挨着的几道题可能会是不同的题型和知识点,所以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牢记知识点,考试时才能随时调用,答对题目。3、成绩公布时间会提前吗?每年机考的试点在不断扩大,2020年全部类别实行机考,计算机作答会节省判卷时间,相信2020年成绩公布时间会继续提前。4、中医/中西医医学综合考试都有什么题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或图表、照片及其他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考试采用 A 型和 B 型题,共有 A1、A2、A3、B1 三种题型。5、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什么时间入场?进考场后需做什么?参加机考的考生应在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6、在哪能了解计算机化考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考生可以在考前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考生服务系统”,观看《计算机化考试操作指南》,进行模拟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操作练习,了解考试系统各项功能菜单的使用和常见问题的处理。请考生提前掌握相关操作技能,避免影响考试。7、什么是计算机化考试跨题型不可回看?医师资格考试中设有A1、A2、A3/A4和B1题型,当考生完成其中任一题型的答题,拟进入下一题型时,系统会提示是否进入下一题型,一旦选择进入下一题型答题,当前做答题型的答题情况将不能回看。每个题型间切换均按此进行,直至完成所有答题。举例说明:(1) 考试开始时,系统会出现以下提示:(2) 同时,考试系统界面左侧的信息栏也会以红色字体进行提示:(3) 考试过程中,当发生试题分段切换时,系统会继续提醒:8、机考每单元考试时间是多久?计算机化考试每单元考试时长为2小时。9、机考时考生登录系统要注意什么问题?机考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按准考证号和报名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录考试系统,证件号输入过程应注意括号和大小写, 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后,点击进入考试系统考试规则和考生承诺界面,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确认后,等待考试开始。10、考试时登录不进入考试系统怎么办机考考生可以在每单元开考前15分钟内登陆考试系统,若无法登陆,请确认信息输入是否有误,如果确认无误,请现场工作人员协助解决。11、考试时是否需要用草稿纸进行计算?考试的题目无复杂计算内容,无需使用。12、考试过程中,如果系统出现强退情况,作答信息是否会自动保存?考试服务器具有实时记录考生答题信息的功能。举例说明,当考生作答到120题时,第120题答案还未勾选,系统无故退出,1~119题的作答结果均已被系统记录,重新登陆系统后,未作答试题(含第120题)均可继续完成。13、计算机化考试结束,忘记交卷是否会影响考试成绩?若考生忘记交卷,考试结束后系统将统一收卷,不会影响考生成绩。14、考试过程中,电脑出问题(死机、键鼠无法使用等)怎么办?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电脑无法作答等异常情况,请及时与监考老师联系,在其指导下排除异常情况。如果现场无法解决,可调换备用电脑继续考试,服务器会将前期作答信息调出,不影响续答记录。如果异常情况排除困难影响考生作答时间的,考生可向监考员提出申请延时。15、计算机化考试如何确认考试题目已答完?根据界面提示,答完一类题型后仔细检查后再进入下一类题型;考试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提交答题信息。考生须关注考试界面下方的答题信息提示,提交前确认无未答试题。16、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哪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港、澳考生)。为确保证件信息一致,建议现役军人和警官统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身份证件过期可以参加考试吗?不可以。考生必须携带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入场。17、医学综合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可携带什么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18、医学综合考试计算机化考试不可携带什么物品进入考场?任何书籍、纸张、计算器、手表、手机、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水杯及一切与考试无关但有作弊嫌疑的物品。19、医学综合考试完成答题可以离开吗?监考员发出离场指令后,考生方可离场。在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务人员的监管下,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生必须要签到吗?是的。考生签到是考生本人到场并参加考试的证明。20、医学综合考试分数线是多少?医师资格考试除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每年单独划定外,其它类别采用固定分数线,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以上是关于执业医师考试关于机考的20个问题有哪些的回答,希望能有所帮助,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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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yiyi

一般单位代领,并领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表,存放于单位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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