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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转化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十四条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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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 1.检查法 检查书面资料,审阅与复核书面资料,检查原始凭证时,要看是否有涂改、伪造痕迹,业务程序是否合理合法,要将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核对,总分类帐与明细分类帐核对,报表的数据与有关帐本的数据核对,帐薄与报表中前后期的数据相互核对。如某企业九月份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数据是10万,十月份资产负责债中该数据为6万。证明报表不真实:如果非季节性生产企业,不同月份的销量差距很大,也应予以关注。如:某一企业月销售收入100万,销售成本低,十二月份锐减到了1万,而成本大幅提高,则有可能会计调帐引起的数据失真。 2.监盘 实物资产的存在与否必须经过盘点才知。盘点时,审计人员要进行抽检,盘点的资料只证明检查当天的数据,需要将盘点当天的数据调整出会计报表的数据。如3月5日盘点得出某类材料数量为5000个,去年的12月31日至3月5日这段时间进货量为2000个,出货量为1000个,则12月31日的起初数据为4000个(5000+1000-2000)。盘点时还须注意盘点工作必须在上班一开始就进行,盘点期间不得进行收发工作。若有几个仓库,必须同时进行;若有几个保险柜,必须同时进行。对容易贪污的现金、存货盘点,要进行突击盘点,不能先通知,盘点取得的证据须用其它方法证明,可证明数据的存在。 3.观察法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对后序的审计工作起指引作用,但观察结果很难用文字、数字具体描述,因此,该方法只起辅助作用。 4.面询及函证 面询时要注意要有两个以上审计人员在场才有效,且面询的过程要记录在案,被面询人签字认可,面询收集的结果受被调查人个人意志影响,有时甚至歪曲事实,因此面询的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某一事项。函证时要注意被调查对象的配合态度。另外回函一定要直接寄给审计人员,而不能通过被审单位,函证时间最好选择在结帐日前后,便于对方配合工作。 5.计算 对被审单位会计数据验算另行计算,计算时要注意帐薄前后页次的转接关系,报表数据的相互对应关系。注意有造帐的可能,若属于无意的差错,要求被审单位更正,若频繁发生差错,则有故意舞弊的可能。 6.分析性复核 根据被审单位重要的趋势分析或比例分析,发现错报事项。如:该企业日常毛利率为50%,而某一年度追加到90%以上,这种情况非常可疑,根据此类比例变动,发现问题,找出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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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获取方法有八种,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询问,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 也可以分这几步: 一、事前收集。 二、事中获取。 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向被审单位及相关部门直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2、 现场查阅。 3、抽查有关资料。 4、实地盘点。 5、实地调查。 6、现场观察。 7、分析比较。 三、证据鉴定。筛选有价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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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八)其他方法。【拓展资料】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特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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