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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杨柳千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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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刀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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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的婚姻道德,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推动婚庆和婚介行业的规范服务和科学管理。第十四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宣传英烈事迹,搭建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 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 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五)主持本会工作;(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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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antna5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婚庆行业的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机构,是全国从事和关注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用品、婚纱影楼、婚宴服务等经营、生产、研究、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Wedding Service Industries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宣传、倡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婚庆文化,规范婚庆行业自律,开展婚庆行业为全社会服务,推动婚庆产业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人民美好生活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直属的婚庆行业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制定婚庆行业及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婚庆市场运作,推动婚庆行业科学发展。第七条组织婚庆文化和婚庆产业的理论研究,掌握婚庆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第八条举办婚庆行业职业技能及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第九条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心理咨询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高雅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引导婚庆行业的发展方向。第十条举办婚庆行业及相关产品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第十一条 协调解决与婚庆行业有关的各类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第十四条 承办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国各地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从事与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产业相关行业的机构,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从事婚礼、婚俗文化研究、宣传,婚庆产品研制开发、婚礼用品销售,婚姻庆典服务和相关行业以及关注婚庆行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三)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给会员的各种优惠待遇;(五)获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交流、行业动态、产品推介服务;(六)本委员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本委员会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各类纠纷时,会员享有请求本委员会进行协调、帮助的权利。(七)获得会员间服务的优先权;(八)会员入会自由,退会自由。第十七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有:(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二)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三)接受本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四)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主办或倡导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八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及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各项相关规定,如违反本章程及各项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本委员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业内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及向社会公告本委员会处理决定等处罚。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如实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二)交纳会费;(三)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成为本委员会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程序(一)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委员会备案;(二)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委员会;(三)会员的会员证书或牌匾应在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之日时,一并向本委员会交回。第二十一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超过有效期时,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变化情况时,须在本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章 机构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委员会理事;(三)审议本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三)聘请名誉主任,授予荣誉称号;(四)决定会员的处罚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六)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组成。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批。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连选连任。本委员会的法定负责人由主任担任。主任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离会期间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连聘连任。总干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任命。第三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婚庆行业有较大影响,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干事每届任期三年。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由在婚庆行业以及相关产业、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第五章 经费、资产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政府委托服务的经费;(四)利息;(五)会费;(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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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红茶cheer

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民政部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是民政部部管社团。其性质见《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社会组织,旧称民间组织,现仍归口于各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我手头资料给出的基本概念是“民间组织包括所有非政府的、非企业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指出了社会组织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其余资料请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网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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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star01234

其实也没什么好区分的。反正能找个位置安放他们这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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