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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冬日小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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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承办党务和政务活动事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财务车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提案建议的督促办理,承担机关各项工作的督办落实。(二)审计监督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规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项目开发、策划、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保基金、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稽核规则,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和就业再就业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三)就业促进科拟定全市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及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开展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帮扶;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市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承担就业再就业数据统计、汇总及分析工作;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及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审核及发放;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管理全市劳务培训输转工作,负责劳务培训输转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四)公务员管理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申诉控告、职务任免、非领导职务设置、辞职辞退等实施意见的拟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干部的调配工作;落实公务员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县市区、市直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协调指导、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政府系统公务员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参照)、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培训,监督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事项;配合安置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推荐、退役金发放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落实工作。(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拟定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培养规划;拟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市级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优秀专家、省级人才工程人选及市级人才工程人选的选拔、推荐、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和综合分析,承担人才信息的收集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制度;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市直事业单位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办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审批手续;牵头拟订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或就业项目,申请预算并管理高校毕业生服务经费。(六)社会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确定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计划;落实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负责中央、省属驻酒、市属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和全市参保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批、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的落实;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贯彻执行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审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经费,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及应急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七)医疗保险科拟定全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政策;拟定全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金调剂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审批确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核确定市直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对象;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协助配合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工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审批和待遇调整。(八)工资福利与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长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工资标准调整;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晋升、调整、确定的审核审批;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的审批;负责新分配、录用、招收人员初期工资的确定及转正定级的审批,办理各类人员调动后的工资转移手续;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档案及工资软件信息库的建立、记载、更新、保管和各类工资年报的统计填报工作;负责部分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审核落实;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聘用及退休、退职、辞职手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推荐、选拨、聘任手续;编制下达全市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审批管理工资基金;分解下达全市复退军人安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复退军人的聘用手续;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负责体制变动、隶属关系变动后人员工资的接交、编制内经费供给渠道变化的审核;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办理有关退休人员手续,落实离退休(遗属)人员的各种工资福利和生活待遇;负责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及调整;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定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审批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全市职称考试工作;指导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引智项目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实施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酒泉工作或定居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和外国专家及境外人员来酒泉工作认证许可事宜;管理来酒泉工作的外国专家;承办政府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承担全市引智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承担酒泉市外国专家局的日常工作。(十一)培训教育科负责全市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综合管理与指导,拟定公务员阶段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机关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省内外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与指导,拟定专业技术人员阶段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认证、年检、监管与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网络;负责审定行业部门和县市区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内容,培训继续教育师资和管理人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统计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工作。(十二)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定地方性劳动保障监察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各类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参与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企业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承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和企业劳动保障资料年审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各类统计报表上报;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任务的落实;承办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三)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维稳、综治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参与对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及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牵头负责依法行政、信访维稳、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任务的落实。(十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财政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处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对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评审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工作;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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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bailittlelove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三)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厅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研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四)法规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五)信访接待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六)规划统计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厅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七)就业促进处。拟定全省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八)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不含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九)军官转业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定全省转业军官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办省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定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十)职业能力建设处。拟定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省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十三)农民工工作处。拟定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四)劳动关系处。拟定全省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省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省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五)工资福利处。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驻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十六)养老保险处。拟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审核省属企业、事业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工退休;拟定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十七)失业保险处。拟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省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十八)医疗保险处。拟定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中央驻并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十九)工伤保险处。拟定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二十一)财务资金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厅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厅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审计处)。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厅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二十四)劳动监察局。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二十五)省外国专家局(外事处)。拟定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负责来晋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对外国专家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二十六)公务员职位管理处。负责建立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拟定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制度;拟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二十七)公务员考试录用处。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定招录工作方案、完善公务员录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完善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公务员局赋予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任务。(二十八)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完善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省受省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二十九)公务员培训教育处。拟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口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工作;拟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和作风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7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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