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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中年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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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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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尛宝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有关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 部属师范大学要做好免费师范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将师范毕业生信息送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各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调整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九、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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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代双椒

(一) 办公厅。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二) 政策研究司。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三) 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四) 规划财务司。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五) 就业促进司。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六) 人力资源市场司。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京外调配人员事宜。(七) 军官转业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八) 职业能力建设司。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使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十一)农民工工作司。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二)劳动关系司。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十三)工资福利司。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牵头拟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政策;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司。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十五)失业保险司。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十六)医疗保险司。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七)工伤保险司。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司。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司。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二十一)劳动监察局。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谈判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二十三)人事司。承担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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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果果大美

一、机关服务中心

二、宣传中心

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技术标准评定中心)

四、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五、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六、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

七、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八、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九、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十、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十一、信息中心

十二、统计调查中心

十三、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十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十五、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十六、教育培训中心

十七、人事考试中心

十八、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十九、中国人事报刊社

二十、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教育部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部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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