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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神坛老佛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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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样儿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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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在准备卷四,我有个不错的卷四论述题讲座,教会你答题模板,考试套用,案列题我觉得完全靠的是平时积累,而且难度不比某些选择题难,多练一下语言组织能力,精炼答中要害

司法考试2010年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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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大吃货

1.(1999-3-33) 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A.应归甲享有 B.应归乙享有 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 D.应归学校享有 「答案」B 「考点」著作权的归属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的作品不属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著作权依法应由作者乙享有。 2.(1999-3-34) 独立制片人甲自筹资金于1993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l996年10月21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期应于何时截止? 年11月15日 年12月31日 年10月21日 年12月31日 「答案」B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2l条第3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本题中??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选项B正确。 3、(2000-2-1) 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保法?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采集者退散 「答案」D 「考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详解」《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王某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受伤之时,所以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作为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伤,构成产品责任,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诉讼,而且并没有超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所以,本题D项最符合题意要求和法律的规定。 4、(2000-2-2) 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采集者退散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答案」C 「考点」特殊侵权责任、共同侵权和监护人的责任承担 「详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花狗咬伤张丁是由于张甲和张乙的挑唆行为引起的,即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花狗的主人张丙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张甲(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乙(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甲与张乙的行为构成了教唆共同侵权,应由张甲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张乙的监护人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C项正确。 5、(2000-2-3)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B 「考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题中,丙在实际上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因此,应认定丙为合伙人之一。《民法通则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由此,本题中的甲、乙、丙三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6、(2000-2-4)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考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详解」《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l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并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但是,报社的行为与甲的身体受伤害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因此,D项不正确,B项正确。 7、(2000-2-5)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答案」C 「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 「详解」《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集者退散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本题中,买卖假烟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而是无效的,BD项错误,C项正确。关于A项,题目中的甲为一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应当知道真正的红塔山香烟不可能10元钱一条,是明知假烟而购买,因此,本题中根本不存在欺诈的情形,A项不正确。 8、(2000-2-6)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答案」A 「考点」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 「详解」首先,《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余某下落不明是由意外事故导致的,因此不能适用4年的期间,按照上述第2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就可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采集者退散 其次,《民法通则意见》第28条第l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讯消失之次日起算。”由此推出,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应从当日起计算。本题的2年期间应自1995年6月17日起计算,至1997年6月16日即为满2年。1997年6月16日是2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个期日,所以余某的利害关系人最早应在1997年6月17日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因此,正确答案为A. 9、(2000-2-7)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答案」A 「考点」物权的优先购买权 「详解」《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共有人乙基于共有关系享有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丙基于租赁关系对租赁物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并存的情况下,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正确答案为A. 10、(2000-2-8) 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答案」C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 「详解」《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由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共同出资组建的,他们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经理陈某只是公司的雇员。因此,C为正确答案。 注意: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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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xuanku

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考司法推荐方圆众合教育。众合法考师资能力强,知识内容精准,课程辅导专业,学习效率高,获众多学员好评!【点击了解更多法考相关的信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方圆众合教育。方圆众合教育分校遍布全国总部设在首都北京,直属分校34所,加盟校区20所,优质教学师资学术理论深厚:众合教育近50余名签约教师,均为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院硕博,多次在重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授课技巧娴熟:学识渊博,勤于钻研;教法优秀,师德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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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慢半拍oO

卷一 法理学 7 12 6 25 45 70

法制史 6 4 10 10

宪法 7 12 19 19

经济法 8 24 8 40 40

国际法 6 6 12 12

国际私法 7 6 2 15 15

国际经济法 6 8 2 16 16

法律职业道德 3 8 2 13 13

卷二 刑法 20 30 8 58 22 80

刑事诉讼法 18 28 6 52 20 7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2 22 6 40 40

卷三 民法 24 38 12 74 23 97

商法 8 20 28 20 48

民事诉讼法 18 22 8 48 20 68

总计 150 240 60 450 15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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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跟谁吃

卷四的内容 在前三卷上都能找到相应的点换句话说 你把前三卷的内容掌握差不多了 卷四应该不成什么问题 但 主观和客观题目是有区别的 如果说前三卷客观题上的知识点是重复记忆的话那卷四就得勤动手了 说的可能抽象 具体一点: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好能放到最后一个月再看 看看背背默写默写 但记住 不需要全背 只需关键的句子和关键的词就足够了(因为改卷就只看关键句和关键词)2 后面的几道大法的案例 一是看你平时的复习 再一个就是每次做到真题或者是模拟题时 一定先自己考虑 自己动手写写 不能看看题目就翻答案 那样的话 你会在最后一个月看卷四的时候 手忙脚错3 最后一道论述题 先找找一些老师讲的答题模版 然后结合答题模版把历年真题仔细动手写写其实卷四没想象中的那么难 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 卷四基本拉不开分数 09年过的卷四最少也82分 所以还是前三卷 还是平时的积累最后 祝你10年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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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慧慧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二、参考答案: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三、参考答案(要点):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四、参考答案: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五、参考答案: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六、参考答案: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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