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员[2010]5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部门:
针对我省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师资和校医现状,就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师资和校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提高认识,加强目标管理
(一)各级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建设的重视,以全面提升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教书育人能力为重点,促进城乡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资源均衡配置,以提高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工作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促进学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落实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建设总体目标,逐步解决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结构不均衡、素质不高等问题,不断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结构,普遍提高校务水平,形成一支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同时,将学校体育、健康、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率、每日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保障率、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人员配备率等纳入考核体系,促进农村中小学体育、健康、艺术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配置托管机制解决结构性短缺问题
(三)充分利用近期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调整契机,在新增编制名额中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力争用3—5年时间使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全部配备齐全。
体育教师配备要求:学校应在核定的教职工总数范围内,根据体育教学工作特点、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时数和课外体育活动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小学一至二年级每5至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三至六年级每6至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至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至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农村200名以上学生规模的中小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
艺术教师配备要求:学校应当在核定的师资总数内,根据艺术教育教学特点、教学计划中艺术课教学时长和开展课外艺术活动的需要,配备艺术教师。
学校医疗队人员配备要求:“寄宿制学校或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卫生教师或卫生技术人员”。
(四)对规模较小、难以单独配备体育、艺术教师的农村学校,可按照乡镇中心校及其所属分校(教学点)教学班总规模,将专职体育、艺术教师集中配属到乡镇中心校,由中心校统一安排专职体育、艺术教师,以“流动教学”形式完成中心校及其下属分校(教学点)体育、艺术课程教学和体育、艺术活动。
(五)对配备校医困难的学校,特别是规模小、难以配备校医的学校和没有校医的农村中小学,可采取业务托管等形式,委托乡镇卫生院代办学校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卫生等工作。即由卫生院派医生驻定点学校医务室工作,负责全校师生的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和健康宣传,对意外伤害及时进行护理处理;学校负责提供场地、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一定经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托管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协调和支持。
加强培训提升史连科利素质能力
(六)加强现有专职体育、艺术教师、助理校医业务培训。体育、艺术教师每年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教学能力。校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掌握学校卫生防疫最新动态,提高业务水平。
(七)加强现有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的岗位培训。在专职教师和校医全部到位前,要对现有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进行全面的岗位培训,使其尽快了解和掌握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方可继续担任兼职教师。各地要统筹规划,确保1—2年内完成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的岗位培训。新任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维护合法权益、激发工作积极性
(8)按照《学校体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体育、艺术教师工作量,保证教学、训练质量和效果。
(九)关心体育、艺术等专业教师的专业发展,在职务晋升、进修、继续教育、奖励荣誉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10)改善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的工作环境,争取尽快为学校配备基本的体育、卫生和艺术设施设备,为促进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保障。
20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