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系统中学校名称陈旧,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答:本次采集将沿用旧校名,教育部将更新机构信息。 3.问:部分学校没有账号,如何处理? 答:向教育局统计部门查询“学校代码信息管理系统”中是否有该校信息,如无该校信息,经教育部批准后予以登记并发放学校账号。目前,暂停教师信息采集。(学校代码信息管理系统每季度更新一次,10号前登记的学校预计12月更新) 4.问: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继续教育学校没有账号,需要采集教师信息吗? 答:无需采集。 5.中心小学下属的完全小学、教学点可以由中心小学统一录入吗? 答:由于中心校统一采集,教学点之间的轮岗交流在系统中无法体现,所以各个教学点单独采集。 二、教师用户问题 1、问:外籍教师为什么不能创建教师账号? 答:外籍教师没有“教师自助服务子系统”功能,外籍教师信息由学校统一填报。 2、问:教师填写信息时,为什么没有年度考核、工资信息、师德师风及专业技术职务信息? 答:年度考核、工资信息、师德师风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统一填报。 3、问:教师填写的信息为什么不能上报? 答:教师填写后可以保存信息,学校统一上报。 三、填报信息 1、《基本信息表》 (1)问:哪些教师需要采集信息? 答:学校正式教职工、合同期一年以上的教学岗位、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
离退休教职员工、非合同制人员、派遣人员不纳入数据。 (2)问:教师照片底色有什么要求吗? 答:没有统一要求。 (3)问:如何判断是否为新聘教师? 答:首次采集信息时,全部为“否”(即使2016年10月办完手续的,也填写“否”)。 (4)问: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姓名与档案不符,如何填写? 答:“出生日期”项以档案为准;“姓名”项以身份证为准。 (5)教师员工编号如何填写? 答:学校自行编号,编号不需要重复。【详情可参见我校“同事群体”分布学校统一编号】 2.“学习经历” (1)问:学习经历从哪个阶段开始记录? 答: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教师从第一个学历(本科或专科)填写至目前学历,中小学教师从第一个学历(高中或中专)填写至目前学历。 (2)问:所获学历为“高中”,所学学历为“大专”专业如何填写? 答:高中所学专业填写“无”。 3、“工作经历” (1)问:工作经历从哪年开始记录? 答:从任教时开始记录,每个人可以有多条记录。 (2)问:目前工作的结束日期如何填写? 答:上一份工作经历的结束日期不用填,表示“至今”。 (3)问:工作经历中,担任的职务如何填写? 答:可以填教学职务、管理职务、服务职务。 4.“任职情况”【学校统一填写,个人填写(1)问:任职情况从哪年开始记录?答:2013年开始记录。每个人可以有多条记录。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学校填写,个人不填写】 (1)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从哪年开始记录? 答:2013年起,每人可录入多条记录。 6.“基本福利”【学校填写,个人不填写】 (1)问:基本福利从哪年开始记录? 答:2013年起,每年一条记录。 (2)问:新入职教师基本福利如何填写? 答: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当年实际应发金额填写。 (3)问:月薪应该写1月还是12月?绩效工资既包括基本绩效,也包括激励绩效? 答:月薪按12月工资填写。绩效工资既包括基本绩效,也包括激励绩效。 7.“年度考核”【学校填写,个人不填写】(1)问:年度考核从哪年开始记录?答:从2013年起,每年记录一次。(2)学校进行的考核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如2013-2014学年),录入的年份为自然年(2013年)。例如:2013-2014学年的成绩应按2013年计算。答:2013-2014学年的成绩应按2014年计算(其他表格类似指标参照此标准)。8.“教师资格”问: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是否要统计?答:是,有教师资格证的填“无”。 9、“师德信息”【学校统一填写,个人(1)问:师德信息从哪年开始录入?答:2013年开始录入考核信息;荣誉信息:2013年1月以来获得的所有荣誉及2013年以前获得的国家级、省级荣誉。
学科信息从任教开始记录。 10.“教育教学” (1)教育教学信息从哪一年开始记录? 1月至12月,春秋季节记录信息。 11.“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 (1)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从哪一年开始记录? 答:2013年1月以来的所有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以及2013年以前国家级和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 12.“后备人才项目” 13.“国内培训” (1)国内培训从哪一年开始记录? 答:2013年1月起。 (2)国内培训和继续教育学分怎么填? 答:本集合中,培训学分不需要填写。 14.“境外培训” (1)如果教师有多个出国留学,是否需要为同一个名字填写多个条目? 答:是的。 15.《技能与证书》(待补充) 16.《交流轮换》(1)交流轮换从哪年开始记录? 答:2013年1月起。 四、系统操作 问:四种帐号有什么作用? 注意:高校没有培训管理员 2.如何导出单个教师全部信息word文档? 答:教师信息审核通过后,教师可以自行登录系统导出或者用系统查询帐号登录,选择“综合查询”-“常用查询”,选择某位教师姓名,即可导出。 3.学校填写的信息(如工资、职称、师德等)是通过模板上传的,教师姓名的顺序对导入有影响吗? 答:不会,模板上传是按照“证件号+姓名”匹配的。
4、教师信息审核通过后无法修改怎么办?可以删除系统管理员的帐号重新填写吗? 答:高等学校教师信息审核通过后无法删除,其他教育阶段教师信息学校已经审核通过,但上级部门未审核的,可由上级部门审核后退回;如上级部门已审核的,则无法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施行。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职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 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对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进行评价; (四)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五)制止那些危害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那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认识和教育教学技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提供必要的图书、教材等教育教学用品; (三)鼓励和帮助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劳动; (四)支持教师制止伤害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与任职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所需的相应学历要求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幼儿园师范学校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须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学历;(三)取得初中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须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须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老师资格所需的学历条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大学教师资格,须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层次、类别,具有高等或者中专以上学历。
公民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取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要求的教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