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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爱吃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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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梦不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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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抄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级医师执业经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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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性材料1、报名成功通知单2、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毕业证的原件4、试用单位或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章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称完全一致)5、学历证明/学历认证报告(部分地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网上学历证明,注意截止日期)(二)不同类别考生还需携带的材料1、首次报考(包括已报考未通过)的考生:《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单位盖章),《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2、助理报考执业的考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原件、执业助理证原件、《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单位盖章)(注:因电子注册信息修改,资格证书已上报的考生,现场审核时出具资格证书复印件,无复印件的由执业注册所在地的医政部门出具资格证信息,并加盖医政部门公章。)(三)其他材料详见当地卫计委/卫计局的相关要求。扩展资料: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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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外科/内科/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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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但需尽快完成换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官)证、军队学员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试用机构是医疗机构的需提交试用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5)2008年以后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6)考生报名照片。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照片2张(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考区考点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7)《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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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考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以所在地考点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缴纳考试费用的,报名无效。现场审核需要携带以下材料:(一)《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报名成功后可以打印,点击登录录国家医学考试服务平台,选择考试报名,即可打印)。(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但需尽快完成换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官)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证件须在有效期内。(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四)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台、港、澳和外籍考生还须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六)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七)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八)应届毕业生还须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九)军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核同意报考的证明。注: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报名所在地考区、考点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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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土少年Hollar

主治医师需要定期考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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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周林频谱仪

以中医内科主治医师为例报名条件工作年限要求:(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相关说明:1、参加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卫生医疗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3、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注册执业医师后,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报名参加2021年度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20年12月31日。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阿虎医考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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