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52

妹喜儿lady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执业医师法第39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林hui杨65928

已采纳
医生接私活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应当在其执业范围和执业注册地点内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第39

146 评论(9)

水云间秋忆

医生接私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补充:该法中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1 评论(15)

sy四叶草

医生接私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29 评论(14)

相关问答

  • 执业医师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

    我是一只喵 评论(1) 2026-09-25
  •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解读

    非法行医在行政法上和刑法上的认定存在一些差异(一)行政法上的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

    happppylee 评论(1) 2026-09-25
  • 执业医师法修改第39条

    你好,涉嫌非法行医罪,可处10以年有期徒刑;涉嫌非法行医罪,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到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爱爱囡囡 评论(2) 2026-09-24
  • 医师执业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

    惊艳你的眼 评论(2) 2026-09-25
  • 执业医师资格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尚家宜商贸 评论(3) 2026-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