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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依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具有本县(区)户口; (四)身体健康; (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资格。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置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登记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及采购档案。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违禁药品。 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应建立采购、验收和用后销毁制度。禁止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重复使用。 社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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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考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二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以师承方式学习的人员。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以及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二、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1、《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的人员(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2)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地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2、《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的人员(1)师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需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指导老师必须具有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具有中医、民族医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并经省级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3)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4)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高职(专科)学历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中职(中专)学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成人教育学历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师承和确有专长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其他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下载阿虎医考,了解更多医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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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证书)。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公布了上海市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缴费相关事项公告,其他相关内容如下:一、实践技能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22年6月13-26日(以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为准)。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成绩两年有效。二、医学综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22年8月19-21日(以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为准)。2022年本市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考试时间为2022年11月11-13日(以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为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80分。三、考试费用根据沪财综(2000)34号有关规定,执业医师考生33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150元/人,医学综合考试18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考生31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150元/人,医学综合考试160元/人)。现场审核报名时收取实践技能考试费用(150元/人),医学综合考试费用收取时间将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布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时另行通知,第二次医学综合考试费用收取时间将于公布医学综合考试成绩时另行通知。如考生未能按时缴纳考试费,视作自动放弃参加考试。四、现场资格审核本市住院医师规培基地“绿色通道”审核时间:2022年2月18日。本市住院医师规培生请与本基地管理人员确认集体审核相关事项。其他个人审核时间:2022年2月19日-2月27日,其中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审核时间为2月19-20日二天。为维持审核现场秩序,减少考生等待时间,本市继续开展现场审核网上预约工作(2月16日10:00系统开放)。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先在上海卫生人才网()上进行现场审核预约(预约流程见附件1)。考生凭《预约成功确认单》在约定时间前往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本市住院医师规培生通过绿色通道集体审核者无须预约)材料要求:见《关于考生现场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附件2)。凡不具备报考资格,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相关报名材料的考生,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理。同时,违规个人信息将录入诚信档案,违规试用单位予以全市通报。现场审核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学校(梦花街234号12楼,联系电话63667293),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00。
张晖,女,1983年南通医学院本科毕业,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副主任医师,从事腹部、小器官、血管等超声诊断及介入超声诊治工作。
习习谷风 评论(1) 2026-09-25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
以心为马 评论(2) 2026-09-27 1、选择正确的大纲与教材:要先有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材,并且复习的过程中要以书本和考试大纲为主。对大纲要求的内容要进行全面的掌握、理解。考纲一般在考试报名结束后公布
好心坏丫头 评论(6) 2026-09-27 执业医师证是合法行医必须备的,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注册后才能正式执业。注册后可以申请开诊所,诊所必须要申请营业执照。1、如果是医院药剂科的药师,通过职称考试更重要
媛姐姐丶 评论(4) 2026-09-26 回答 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 提问 ? ? ? 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
玉帝偶吧 评论(4) 202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