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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足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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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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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江 朱俊文

造价师管理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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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绒花05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二、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资格”。  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删去第二款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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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aozi

【导读】转眼间现在已经到了7月下旬,距离2020年造价师考试仅剩3个月的时间,为了帮助大家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啊整理的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高频考点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01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工程造价含义:通常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①从投资者(业主)角度分析: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②从市场交易角度分析:是指在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建设工程总费用。02工程计价特征①计价的单件性②计价的多次性③计价的组合性④计价方法的多样性⑤计价依据的复杂性03工程多次计价的过程①投资估算: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编制估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意图,通过编制工程概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③修正概算:是指在技术设计阶段,根据技术设计要求,通过编制修正概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④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纸,通过编制预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⑤合同价:是指在工程发承包阶段通过签订合同所确定的价格。⑥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⑦竣工决算:是指工程竣工决算阶段,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04工程造价的组合过程工程造价的组合过程: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总造价05计价依据①设备和工程量计算依据。②人工、材料、机械等实物消耗量计算依据。③工程单价计算依据。④设备单价计算依据。⑤措施费、间接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依据⑥政府规定的税、费⑦物价指数和工程造价指数06静态投资的概念指不考虑物价上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影响因素的建设投资。07动态投资的概念指考虑物价上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影响因素的建设投资。08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概念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投入的全部费用总和。09工程造价管理指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过程。10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和全方位造价管理。11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造价的概念指建设工程初始建造成本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成本之和。12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概念指覆盖建设工程策划决策及建设实施各阶段的造价管理。13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系统①政府行政管理系统②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③行业协会管理系统14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①工程项目策划阶段②工程设计阶段③工程发承包阶段④工程施工阶段⑤工程竣工阶段15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①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管理②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③技术与经济相结合造价工程师基本常识N1造价工程师的概念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N2造价工程师素质要求①应是复合型专业管理人员②应具备技术技能③应具备人文技能④应具备组织管理能力⑤应具有健康体魄N3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和颁布了《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具体要求如下: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②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以高质量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赢得社会和客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的尊重。③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使客户满意。④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⑤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的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⑥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⑦造价工程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同时,委托方也有权要求其回避。⑧对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⑨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N4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有: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核;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⑤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⑦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N5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①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的编制;②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③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想要备考造价工程师师,要学会有技巧的备考,机会总是偏爱有准备的人,所以我们要找准学习技巧,提早进入学习状态,同学们,备考造价你们准备好了吗?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高频考点汇总”,想要报考的小伙伴仔细看清楚哦。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备考在即,抓紧时间吧。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备考经验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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