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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香麦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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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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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造价师书中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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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癸小亥

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造价工程师以拟建、在建工程项目为对象,在工程量清单这个工作平台上,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单价,列出合价。我整理了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欢迎欣赏与借鉴。   条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要旨   本条规定了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文释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融资体质不断改革和建设工程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造价管理逐步由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这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文是对造价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本条为部分修订条款,与107号部令第十九条相比,增加了记入工程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的处罚内容,以便能够更加有效的约束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   本条主要对造价工程师在发承包计价中的关键环节,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查处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出发要求:一是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二是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要求造价工程师的禁止行为和处罚内容如下: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hui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职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可依据本《本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对造价工程师各类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工作职责   1 .负责审查本项目工程计量和造价管理工作;   2 .审查工程进度款,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查合理化建议的费用节省情况;   4 .审核承建商工程进度用款和材料采购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投资;   5 .编制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图表,及时进行投资跟踪;   6 .对有争议的计量计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提出意见;   7.负责审核承建商提交的竣工结算;   8 .收集、整理投资控制资料,编制投资控制的监理日志;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造价工程师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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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wong1990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第20条[工程量计算];(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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