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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便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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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叉叉叨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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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是以本省各类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其它相关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二条 依法参与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家服务,为推动全省企业家开展自主创新和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包括:(一)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二)依法代表企业经营者参与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三)依法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家协会,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在基层。(四)依法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家协会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经营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五)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在尊重人权,劳动标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公益事业,企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贡献。(六)主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我省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七)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省企业管理水平。(八)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九)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1)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2)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负责人;(3)经济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二、荣誉会员对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有重要影响或有较丰富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领导,省内外知名人士,港澳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授予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会长会议批准;(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被选举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七)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定期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理事的增补和调整须定期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和调整要定期报理事会通过,理事的增补和调整要定期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四)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的增补,定期报理事会通过;(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的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增补及调整情况须定期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三)审定聘请荣誉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定期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聘任;(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八)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备任职的政治、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执行机构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执行机构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出任。如因特殊原因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五)对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七)监管秘书处工作;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三)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四)联系和协调与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六)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七)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八)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九)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十)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执行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党组织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和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领导本会业务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上缴利润和分红;(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捐赠。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本团体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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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娃依叻

上港老板陈戌源当选足协主席,肯定不会大刀阔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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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冷的火夫

李若山 新中国成立以来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审计学博士学位获得者。

289 评论(9)

LD中国王海如

暂时还没看出来,具体的得等到时候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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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leireg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业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结构合理,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二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一人;  (四)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核定临时监理业务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专业监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监理单位执业满两年后,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十二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湘手续。  外国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商业住宅建设项目;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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