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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酿圆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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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婷是好孩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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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专业)简介(完整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考试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均2 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税务、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行社、价格管理、饭店管理、工商行政、建筑经济等18个专业。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 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 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 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中旬以前(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 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 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 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报考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报考条件(一)初级: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二)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初级资格;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6、取得博士学位。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三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7-26 17:20:59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 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 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度规定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有关部委主管部门,各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人事部办公厅2004年11月11日印发

经济师浙江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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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肥狐狸

近日,有不少考友咨询小编,问到经济师一般在哪里考试?有哪些考点?经济师报名采用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者户口所在地报考,考点分配同样采取属地原则,在准考证上会有详细的考试地点,且看以下各地报名公告中,各地考点说明:江苏: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浙江:考点分别设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应试人员原则上应按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北京:考试网上报名采用属地化管理方法,现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即可在北京地区报名考试。上海: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网上报名时选择一个现场审核(咨询)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往现场办理审核手续。审核(咨询)点选定后不得更改。广西: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本次考试广西考区考场只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安徽:各市区要提升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应当只有在现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广德县和宿松县的考试考务工作中分别由宣城市和安庆市统一安排。省人事考试院对全市报名信息开展汇总,依据报考状况分配考试点、编辑考场,主要地址见准考证。广东: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属单位人员选择所属地市进行报名。广州市属单位人员请直接选择“广州市”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深圳市属单位人员请直接选择“深圳市”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福建:各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由各地负责,考生在报名点所在地参加考试,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河南:在省直和各省辖市分设考区。考点设在省直、省辖市政府所在城市。报名按照属地原则,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的考生在选择“地市”和“审核点”时,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市)。省辖市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生选择原省辖市。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江西:全省设立12个考区。考点在设区市城区安排,考点、考场按人事考试标准设置。省直考区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设区市考区考务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按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河北:考试点建在各市区。要提升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方法,报考人员应当只有在现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湖南:考试报名按照属地原则。在14个市州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更多经济师报考问题欢迎进入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频道,我们会及时为您解答。

293 评论(8)

相关问答

  • 浙江经济师考试考场

    年轻的朋友最求进步、好学这是应该鼓励的,说明你很有上进心。报考经济师确实需要有单位证明,另外需要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等。如果单位不能出证明,那也只能找其它公司出证

    栤菊粅雨 评论(3) 2025-06-30
  • 浙江经济师现场审核

    理论上是需要 本人去参加的,但是你也可以拨打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的电话咨询一下,或许可以代审核。

    好运咪咪熊 评论(3) 2025-07-01
  • 经济师浙江考场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专业)简介(完整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经济专业初

    酒酿圆子珺 评论(2) 2025-07-01
  • 浙江经济师考场

    据说是的。但是今年听说好几个地级市设点了,不知真假。

    会吸烟的肺 评论(3) 2025-07-01
  • 浙江中级经济师考场分布

    经济师考试地点要等到考前一周左右,打印好准考证就知道了具体地址,耐心等待,证书要等到成绩出来后五个月,但是各个地区不同,到时候请留意当地人事考试网,我们也会及时

    请叫我大王哦 评论(5) 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