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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注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二、暂停执业(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三、注销注册(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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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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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北京人社部发布了一些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讯息,有的考试取消,有的考试暂停,有的考试延期,其中包括二级建造师考试、二级造价师考试、经济师考试等等,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希望引起报考此类考试考生的关注。1、延期的考试(1)延期开展2020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2)延期开展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预计7月启动。(3)延期开展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预计8月启动。(4)延期开展2020年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考试。(5)2019年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科目成绩合格的,其成绩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2、暂停的考试暂停开展2020年度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3、取消的考试(1)取消2020年度北京市高级经济师资格专业课考试。(2)取消2020年北京市高级工程师(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资格专业课考试。(3)取消2020年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专业课考试。(4)取消北京地区2020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哪些考试取消了?特别是资格考试,相信大家已经都清楚了,截至目前,有多省发布推迟二建考试的通知,其他省份还需等待下一步工作安排。北京市人社局本次发布的通知中,并未提及取消二建考试,大胆猜测二建考试或延迟到下半年举行,不考的可能性比较小,建议大家务必安排好备考时间。全国统一组织的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名、审核、考试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执行。可以理解为,不排除有延期举行的可能,还是建议大家正常备考,做好随时进考场的准备,把考点融会贯通,争取一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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