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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权利:指在法定条件下,你所拥有的权力和利益。义务:指你在拥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你所应履行的付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
2、权利与义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称谓权,即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2)执业权,即依法独立执业; (3)签章权,即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
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