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舞徘徊风露下
飞翔的等待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注册流程如建造师(张三)现已注册在广东A建筑公司(原聘用单位),准备变更到湖南B建筑公司(现聘用单位)一.张三必须符合变更注册要求方1一年内不可有两次以上变更注册的2. 要已拿到注册证书和注册章的 3. 没有其它建设部的注册证书注册在原聘用单位的4. 原聘用单位同意变更的5. 当地建管处同意变更的二.符合以上要求的由张三本人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上申请变更)!1.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七个零)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注册登录入口 *已注册人员登录个人版系统初始密码为0000000 请选择建造师级别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资格证书编号: 密码: 2.点击登陆后看到左侧选择项中,选中变更注册并点击,页面出现个人信息,此时在下面出现带有两个方格的选择项,点击聘用企业变更 ,出现张三在原聘用单位的注册信息,这时看页面有一项:现聘用企业后有蓝色字体的“请选择 三个字,点击请选择后会跳出一个对话框,这时你输入江苏省现聘用单位的全称,点击查询后下面出现带有圆型选择号的 企业名,点击圆型符号后点确定,就可以看到现聘用单位的信息了,最后点保存,个人申请就完成了 注意:如输入江苏现聘用单位全称后,不出现带有原型选择号 公司全称输入错误! 2. 公司可能还没有开通一级注册建造师企业管理系统: 三.完成个人申请后,有原聘用单位通过自己的密码锁进入自己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点击张三,并同意调出,后点击保存四.原聘用单位同意调出并保存后,现聘用单位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中,就出现了张三的个人信息,现聘用单位点击张三,同意调入后点“上报”这时电脑会自动生成一张带有条形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现聘用单位打印两份,每份两张,用A4纸打印后寄给张三张三要寄给现聘用单位盖章的材料有1.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2. 张三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 张三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4. 张三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 张三本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 张三本人的职称证复印件交现聘用单位盖章; 五.现聘用单位要寄给张三去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的手续有 1.劳动合同 2.带有条型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 3.一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 1.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 2.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职称证复印件六.现聘用单位寄出后张三就在原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所在的当地的主管部门去批准并盖章七.张三来现聘用单位办理注册所需要的材料: 1.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有执业道德证明更好) 2.盖好原聘用单位和当地建管处盖章的带有条型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和承诺书各两份" 3.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和现聘用单位签的劳动合同 5.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如由原聘用单位当地建管处收缴的请带收缴证明) 6.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7.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如没有可不带) 8.本人身份证原件9.本人学历证明原件.本人职称证原件11.本人彩照(1寸5张,2寸2张)12.原聘用单位当地主管部门所开的其他材料/ 带好以上材料来常州办理。 申请变更注册的程序(一)、申请人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及相应电子文档。二)、申请人向新聘用企业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由新聘用企业将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一并上报注册省份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三)、注册省份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对所有申请变更注册的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四)、对准予变更注册的人员,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报建设部批准后,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四、申请变更注册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受理地点:各省建设厅。。。可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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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变更申请表:具体步骤如下:个人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地址:,(微信打不开,复制链接用浏览器)进去之后。点击“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如图00:按左侧要求内容填写完毕,记住初始密码为:0000000(7个0)1、进入系统之后。2、点击左侧“变更申请”,之后。选择“聘用企业变更”填完信息后,点击下面的“提交变更注册申请”。到此为止,你已完成变更的第一步。2.点击提交申请之后,你的注册信息已被系统放在建造师注册平台之上(这个我们是看不到的,只有后台能看到),新单位收到申请之后,点击同意,然后打印出来你的变更申请,邮寄给建造师本人,由建造师本人签字。(变更申请上面,有旧单位与新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建造师个人签名,及新旧单位所在省份省级建委盖章。)3.建造师本人带着签了名的变更申请表,去旧单位先盖单位公章,然后盖所在省份建委相关印章。(此过程发需要旧单位给建造师出具离职证明,如有必要还需要职业道德证明,不过一般省份不需要)。最好由单位办事人员去,原因你懂得。4.旧单位盖好省级建委章之后,建造师拿着所有资料,主要包括:资格证原件、注册证原件、离职证明、职业道德(如有)、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交给新单位,新单位盖好公章之后,将所有资料(同时新单位应与建造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某些省份还需要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证明)交给新单位省级建委审核,审核时间一般看公务员办事效率,短的几分钟,长的7个工作日,更有甚者,一个多月。但据本人所知,一般最长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有更长,看各省效率,这个不是咱们这些屌丝能决定的)5.建委审核完成之后,在1-2个工作日内,建造师的信息在注册系统内所在单位会显示新的单位,这也就意味着变更手续彻底完成。你已与旧单位无任何关系。6.这时候你就可以找新单位要钱了。
yq1109胖丫头
1、先确定你已有可转注册的单位;2、让拟新注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根据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到网上办理“申请转出”手续;3、让原注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到网上办理“同意转出”手续;4、接收单位人员下载变更注册申请表给你,需要你到原单位盖章;5、凭原单位盖章的转注申请表,到原单位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盖章。如上海的要到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大厅(小木桥路683号)办理批准;免费,运气好只需10分钟。6、然后携带批准的表格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单位注册证书、原单位执业印章、身份证原件、两张照片、一张正反面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经过中介还需要文凭、身份证扫描件。一般接收单位人员会代你办理,你只需提供资料就可以了)去接收单位所在管辖建设厅办理转入;原单位注册证书和执业章会被收回,并在原注册证书的转注栏增加“变更注册记录”条(新注册单位名称和新的注册编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收费好像是26元。办理完毕后,印章一般1~3个月发下来。你好:现在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分享给你,可以直观的看出 建造师变更,转注,重新注册的区别。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小猴子@219
一二级建造师转注流程:一,需要原企业出具解聘证明上传后在网上迁出。二,现企业网上确认迁入,打出表格后双方企业盖章。三,然后主管部门盖章(如果跨区或跨省还需要地区建设局或省厅盖章)。四,全部盖完以后将全部资料(包括章,证书复印件)送交现需要注册的公司所在省建设厅。五,合格以后就等着取新证了。
melodyhanhan
一级建造师注册变更流程 -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程序 一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从个人版操作到企业版操作,是什么样的程序?怎么操作? 转注册流程: 一、网上变更 1: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个人版,将企业名称由原来的单位换为要注册的新单位名字。2:原来的用证企业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同意调出申请。 3:新单位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同意接收。 4:新单位打印出变更注册申请表,将申请下来的诚信金汇到本人账户。 二、材料准备1:新单位把打印出来的变更注册申请表、相关材料和三方协议,一起快递到手上。 2:原单位开出解聘证明、在岗承诺书,并将变更注册申请表盖章。 3:把以上材料送到当地建委盖章。 4:将盖好章的材料和上注册证书和注册印章一起快递到新单位。 原材料审核 新单位拿着以上材料送去当地建设厅注册审核。 大概十个工作日注册上了,网上公示公告就给所有余款。 建造师需要向原单位索要材料:3份解聘证明、3份在岗承诺书、注册证书原件和注册印章原件。 建造师需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毕业证扫描件、执业资格证原件、一寸照片8张。 我们需要准备的材料: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清单等。
如果不盖章你可以通过以下解决:(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二)注册
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人才网、住建部官网都可以查询。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真假查询是有专门的网站进行查询,具体的查询地址在住建部官网,有建造师真伪查询,具体查询
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注册程序(以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为例):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建造师网站,登录"一级建造师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变更,原聘用单位及
造价师在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单位,且只能供职于一个单位。造价师辞
需提供的材料:1、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作调动证明;4、新单位的聘用合同;5、印章;6、工作在造价咨询企业的需提交人事代理协议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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