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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用于工程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一切险不赔偿范围有:1、故意行为;2、战争、罢工;3、核污染;4、停工;5、设计错误;6、自然磨损;7、非外力引起的设备本身失灵;8、领公用牌照的运输工具;9、文件、帐单、现金等。一切险赔偿范围包括除上述不不赔偿范围外的工程上的所有人员、财产、危险。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可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用于由于施工意外而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打官司而支付的诉讼费。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已承保公司保险条款为准。应答时间:2021-0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工程造价师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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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水灵儿^O^

一、改革开放初期探索阶段1、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接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随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保单。2、1979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个部门发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保险,将保险费列入设备采购安装概算。3、1985年8月9日,原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应按照《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保险;其保险费计入设备成本;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定;其保险费由自有资金解决。二、蓬勃发展阶段1、1993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3>894号,明确要求在间接费中增加保险费的内容,为国内工程保险费纳入建安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2、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国际惯例修改《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为我国处理各类保险事务的基本法。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我国发展保证保险等险种提供了依据。5、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成为我国工程保险提供重要支持,特别是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7版本),确定建筑意外伤害险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性险种。6、1999年8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山海、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涉及保险试点工作;7、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为工程保险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为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等提供了主要依据。三、高速发展阶段1、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质量<2003>107号),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金额、费率、投保与索赔等作出明确规定。2、2003年2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至此过程设计责任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3、2005年8月5日,原建设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4、2006年5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至此,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初步形成。5、2008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为监管保险业中介机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6、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对促进我国保险业新发展发挥重要作用。7、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6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7号)8、2009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保险单、投保单,使得我国建工险、安工险逐步与国际接轨。9、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97版《建筑法》对强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进行修改。10、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修改《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11、2013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为了规范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作出规定。12、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13、2014年1月6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1号),为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化解网络保险创新风险,制定方案。14、2015年2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作出规定。四、国内外标准(示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险条款特点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我国常用的FIDIC《施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合同条件,这两种合同条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造价。(1)施工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在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业主承担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风险,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能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法规、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案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设计部分的风险等。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办理保险。(2)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外,还承担设计责任风险。业主承担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承担的风险。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办理保险以及承保上人员额保险。以上两种合同条件下各方具体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见FIDIC合同标准格式1999版本。2、我国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安排:发包人的投保责任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的投保责任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报告制度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承包商的投保责任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发包人的投保责任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3)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承包商投保责任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投保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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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xiaozb

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2、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3、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的规定。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由施工方投保。扩展资料: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1、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的物质损失可以承保,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可以承保,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质损失可以扩展,保证期内的物质损失可以扩展,施工机具损失可以扩展,还有如交叉责任清除残骸费用,错误和遗漏等责任都可以进行扩展承保。2、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一个建筑工程造价越大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越多,有关各方都可以作为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总承包商,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设计方和工程设备提供方等等。3、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不同种类的工程施工期限是不一样的,比如小区楼房工期一般半年到三年,一条高速公路的工期一般两年到五年,而完工时间无法保证也是工程保险的一个特点。上面所说的一年三年都是工程方的预计完工期限,但实际上一般工程都会延期完工,延期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遭遇保险事故后需要重新建造,工程资金断裂而无法继续作业,行政处罚而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等等,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延期。4、保险金额的变动性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以及建筑材料的不断投入而逐渐增加的,工程完工时达到保险金额的最高值,所以建筑工程保险的风险是随着工程进度增加而不断增加的。5、广泛采用招投标方式工程项目的保险可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保险投标,一是企业向保险公司采购,二是企业选定一家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公司,然后由其负责全部保险采购及后续服务事宜,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一切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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寳呗颖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的规定。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由施工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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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甜柠檬水

造价工程师报考材料各省市有所区别,从往年的报名要求来看,有一些省市是需要提供至少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的。拿江苏省来举例。南京: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清单无锡:需要提交社保缴费记录单南通:社保缴费单证明原件苏州: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建议仔细阅读所在省市的考务通知,以里面的内容为准了解考试报名条件、各科难点、复习顺序,可以在手机应用商店里找:一级造价工程题库app(安卓版),希赛网app(iOS版)听听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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