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338

贪吃的pinko酱
首页 > 英语培训 > 章程英文缩写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天蝎工科男

已采纳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CAQ。第三条中国质协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第四条 中国质协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中国质协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中国质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政编码:10003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质协的业务范围是:(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国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三)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五)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法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六)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的评审,激励和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七)组织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八)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中国质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以及行业质量组织,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团体会员。(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第二十四条设立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第二十九条中国质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质协签署重要文件;(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五)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告。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审批;(六)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聘用;(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中国质协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资助;(三)国家拨款、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中国质协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中国质协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中国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六条中国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中国质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接受理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中国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中国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中国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社会保险等管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中国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审核同意。第四十五条中国质协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中国质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质量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英文缩写

90 评论(14)

xiaomao7taotao

英语缩略词“CP”经常作为“Constitution Party”的缩写来使用,中文表示:“宪法党”。本文将详细介绍英语缩写词CP所代表英文单词,其对应的中文拼音、详细解释以及在英语中的流行度。此外,还有关于缩略词CP的分类、应用领域及相关应用示例等。“CP”(“宪法党)释义英文缩写词:CP英文单词:Constitution Party缩写词中文简要解释:宪法党中文拼音:xiàn fǎ dǎng缩写词流行度:190缩写词分类:Governmental缩写词领域:US Government以上为Constitution Party英文缩略词CP的中文解释,以及该英文缩写在英语的流行度、分类和应用领域方面的信息。

171 评论(9)

木头人的老婆

(2010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 (1950年4月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通过。1957年7月第二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1979年11月第四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1986年5月第五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1991年5月第六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1996年5月第七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2002年10月第八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2007年12月第九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2010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体委员大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药典委员会章程。第二条 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药典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组成。第三条 药典委员会。药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职务。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部长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负责人担任。药典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如遇非常情况,药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时间从当届全体委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起计算,止于下届全体委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全体委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资深委员等组成。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起止时间与全体委员大会同。执行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过半数通过。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起止时间与全体委员大会同。专业委员会形成的药品标准审核意见,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六条 常设工作机构。常设工作机构设若干处、室,由在职人员组成。 第七条 药典委员主要从药品检验、临床、高校、科研、生产、监督管理等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中选举产生。第八条 药典委员的推荐、选举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本专业的利益,从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药典委员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第九条 新一届药典委员应承诺药典委员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授聘后由本人签署承诺书。第十条 药典委员条件:一、德才兼备、作风严谨、廉洁公正、身体健康;二、热爱药品标准工作,能够积极履行委员的职责与义务;三、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四、专业技术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专业技术委员应在药品标准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第十一条 药典委员职责与义务: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二、执行药典委员会的各项决议;三、承担专业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按时出席药典委员会的各种会议活动;四、对所负责审核的药品标准可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五、保守秘密,工作中涉及到与本人利益相关时应主动回避;六、积极收集药品标准信息、跟踪发展动态,对药品标准制定、修订建言献策。第十二条 药典委员的增补: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可依照委员增补工作程序予以办理。新增补委员名额一般不超过换届时委员总数的10%。第十三条 药典委员的解聘:药典委员应按时出席全体委员大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活动,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与义务、多次未出席会议者,按照委员解聘工作程序予以解聘。第十四条 药典委员的任期:药典委员的任期与全体委员大会同,其中发生增补、解聘情况时,按实际任期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大会职责:一、修改和通过《药典委员会章程》;二、审议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编制大纲;三、审议大会工作报告;四、审议药品标准重大工作事项。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职责:一、监督检查全体委员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二、审议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草案)及其增补本;三、审议和通过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四、审议和决定药品标准发展战略问题;五、审议药品标准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效评估;六、负责协调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一、负责本专业药品标准的审核;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编制大纲,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三、研究和跟踪国内外药品标准发展趋势,制订本专业药品标准发展战略;四、审订本专业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第十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职责:一、组织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二、组织制定、修订药品标准及药用辅料标准;三、组织开展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四、负责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五、负责药品标准培训与技术咨询;六、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七、负责《中国药品标准》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及药品标准配套丛书的编纂、发行工作;八、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联络工作、筹办全体委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工作;九、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一、收载品种的遴选;二、标准科研项目的确立与安排;三、标准的起草与复核;四、专业委员会审核;五、公开征求意见;六、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收载。品种收载由相应的医学专业委员会进行遴选,初步拟定品种收载目录并会同相应的药学专业委员会进行研究,共同提出品种收载目录,按照工作程序审批确定。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科研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科研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专家评议、目标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草案)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草案)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我国医药产业走向世界。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药典国际论坛工作,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十五条 开展国际间药品标准协调工作,促进药品标准国际间互认,促进中国药品标准特别是中药标准的国际认可。 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第二十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工作经费预算,依据协议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文简称、英文全称、简称与缩写。中文简称:《中国药典》。英文全称:Pharmacopoeia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ChP第二十九条 药典委员会英文全称、简称与缩写。英文全称: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英文缩写:ChPC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并发布实施,其修订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257 评论(12)

卷毛先生老杨

(中华海外联谊会二届一次理事大会9月28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CHINA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FA。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促进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港澳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一)广泛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二)积极促进祖国大陆社会各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三)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国家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祖国大陆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祖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四)团体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外联谊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退出本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四)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八)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九)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十)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三)利息;(四)其他。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28日中华海外联谊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143 评论(11)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