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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poo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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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的烂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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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内容:

中英北京条约

一、清政府与英国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条约,英方代表为额尔金伯爵。约文中英文共10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1、清朝确认中英《天津条约》有效性;

2、清朝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给英国;

3、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

4、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

5、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

6、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苦力);

根据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英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零时将香港地区(包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于同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中法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法国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条约,法国代表为葛罗男爵。约文中法文共27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1、清朝批准中法《天津条约》,赔款增为800万两;

2、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

3、中文条约第七款明定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无此条;

4、清朝同意开放大连为商埠;

三、中俄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俄国于1860年11月14日签订条约,俄国代表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约文中俄文共43页。

在英法联军之役快将完结时,俄国声称自己之前对英国、法国调停战争有功,逼清政府签署这条约。当时咸丰皇帝出走热河,负责一切善后工作的奕䜣求和心切,就签署了中俄北京条约。条文主要内容为:

1、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属,从此中国失去了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

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卓尔、特穆尔图卓尔(今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

3、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

4、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

两项条约划定了俄国和中国的现代的东部疆界。另外,条约中为中俄西段边界走向作出了原则规定,成为后来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的分界基础,中国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卓尔南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给俄国。

扩展资料:

北京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北京条约中主要内容就是割地、赔款、开放商埠等。

中英北京条约是清政府和英国在1860年10月24日签订的,英方代表为额尔金伯爵。主要内容是:清政府承认中英天津条约的有效性,增加赔款至800万两,并且割让九龙半岛一区给英国,增开天津为商埠。

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也就是充当廉价劳工。

中法北京条约是清政府与法国在1860年10月25日签订的,法国代表为葛罗男爵。主要内容是:清政府同意开放大连为商埠,清朝承认中法天津条约,赔款增至为800万两。并且清政府需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

中俄北京条约是清政府与俄国在1860年11月14日签订的,俄国代表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主要内容是:清政府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割让了黑龙江省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约4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从此中国失去了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

清政府同意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并且俄国在库伦和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条约

签署页中英文

356 评论(13)

奶油花生AAA

Name姓Vorname名先写姓再写名,中间用逗号分开;签字中英文无所谓,但一定要和你的护照尾页一致,为了方便外国人辨认,最好使用中英文签名

117 评论(14)

dragontattoo

是的,所有的不平等条约都是中外两种版本齐备。但是可悲的是由于中国的封闭和落后,极其缺乏外语人才,尤其是在前期。比如《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都具备中英两个版本。以上两个条约的中文官本主要系经英方译者完成,中方在译本翻译期间和翻译后,充当着文字上有限的共同商定者和条约批准者角色。《南京条约》由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时译马礼训)任“领事署经历汉文知事译官”(首席翻译),罗伯聃(Robert Thom)、郭士立(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时译郭实烈/郭士力)任“领事汉文协事译官”(副译官)。《虎门条约》的中文初译工作也由马儒翰承担,有资料显示在他突然病故前“要约各条皆已定议,日内本可完结”;之后,由罗伯聃接替,由于条约翻译的难度非同寻常,且后者水平有限,故相较而言,《虎门条约》存在的翻译问题较《南京条约》的多。以《南京条约》为例,表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条约条文由江宁布政使黄恩彤与马儒翰商定。1842年8月14日英军下令攻击南京,同日南京城垣上挂上了白旗,此后“有好几天的时间花费在考虑细节问题以及将英文的主文译成中文上面”,及至8月17日,黄恩彤与马儒翰将条文商定,中方基本同意英国所提的条件。其二,以上条约须经两国换文后方正式生效。中国方面,1842年10月27日,中方在条约上钤盖“敕命之宝”,道光皇帝下令俱著照所议办理;英国方面,女王维多利亚于同年12月28日同意盖玺,12月31日英国大法官在条约上加盖国玺,批准该条约。《南京条约》于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交换批准。吊诡的是,当清朝官员依照已生效的《南京条约》中文官本,解决诸如“广州入城问题”等两国纠纷时,却遇到同样坚称按照条约主张权利的英方强烈反对。清朝官员大概不会想到,他们依据的中文官本和英国人依据的英文官本竟然在翻译之时出现重大差别。仅就“入城”问题而言,中英文的表述就不大一样。尽管谁都未违反各自依据的纸面规定,但双方还是因此爆发激烈冲突。这样的纷争,一方面与广州人民力图通过反入城来抵抗英国的侵略有关,另一方面翻译因素导致的分歧与冲突也不应忽视。早在1840年2月20日,巴麦尊(Lord Palmerston)在致英国驻华全权公使懿律和义律函中就明确指示:“不管怎样,如果就英国要求之事同中国政府达成任何协议,该协议应当用一项协定的形式记载下来”,他还提醒:“你们应注意坚持英文的表达方式,而且为了防止将来产生任何疑问,关于正式解释条约可能引起的所有问题必须以英文本为准(以英文作为正义)。”在该公函附件3《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Draft of Proposed Treaty with China)第9条中,巴麦尊还拟就那句极为重要的话:“…that if any doubts shall arise at any time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to be put upon any part of this Treaty, those doubt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English version.”(如果任何时候对本条约的任何部分的解释发生疑问,应以英文作为正译)可以说,这份草案为英方谈判代表两年半后签订《南京条约》早早确定原则。但不懂中文的在华全权公使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ger)并未将“以英文作为正译”的要求写进条约里。出现该情况的原因大概有二:一是英方认为他们的译者马儒翰等人值得信赖,他们操纵下的中译本不会出现语义上的偏差;二是中方谈判代表坚决抵制将此写入正文。关于后一个猜测,日本学者佐藤慎一有过提及,他认为中方强烈抵制在《南京条约》中写进任何可能让人以为中国与英国为对等国家的汉字。当翻译引发的中英冲突逐渐暴露后,翻译本身存在的问题亦引起关注。西方人最先注意到的是《虎门条约》的翻译问题。根据新发现的史料,1843年《虎门条约》签订后不久,就有英国人意识到自己人制造的中文译本出了问题。如“老麦”(此二字用汉字写成)约在1843年年底完成《虎门条约》的回译本,次年3月《中国丛报》不但刊登了他就《虎门条约》翻译问题致该报主编的信,还以8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他的《虎门条约》回译本。此后,刊登《虎门条约》回译本的有数个国家的媒体。最早转载的大概是《新加坡自由报》,该报1844年5月全文刊登“老麦”的《虎门条约》回译本。随后美国《商人杂志与商业评论》全文转载,而且加上意味深长的按语:“这一条约已公布两个译本,一个公布在《香港政府公报》上,另一个发表在《中国丛报》上。我们在此采登后一译本,并认为它是最正确、最权威的(the most correct and authoritative)版本。”后来,《澳大利亚日报》(The Australian Daily Journal,1844年7月23日出版)全文刊载《虎门条约》的回译本,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英文周报《霍克斯伯里?库里耶与农业及综合广告商报》(Hawkesbury Courier and Agricultural and General Advertiser,以下简称《商报》)同年7月25日也刊登有关该条约的新闻稿,称其第13条和第17条的翻译存有重要问题。而《南京条约》的回译本问世稍晚。1844年8月3日,“老麦”(这次署名Old Wheat)再次致信《中国丛报》,称鉴于《虎门条约》的回译本“已引起一些关注”,他愿意借这一平台将《南京条约》回译为英文。他还提出,《南京条约》比后来签订的《虎门条约》更有利于英国的利益。《南京条约》回译本于1845年1月正式出版。“老麦”的两个回译本及国际舆论的关注,势必会使英国意识到“以汉文配送”的条约出了问题,并在之后与中国签订条约的过程中对此加以注意。《天津条约》签订前夕,英国新外相克拉伦登(Clarendon)向香港总督兼驻华全权公使宝宁(Bowring,也译包伶)发出紧急公文(despatch),重提巴麦尊当年“以英文作为正义”的指示,要求宝宁在《天津条约》中加入下列文字:"Such doubt or differenc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English version",以避免条约中的任何条文或条款在中英文间产生歧义。此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Treaty of Tientsin)第50条规定:“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二、《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中英官本及回译本之间的差异《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的英文官本与“老麦”从中文回译过来的英文本,在形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字数和句式等方面。《南京条约》的英文官本和回译本分别为1200余字和1400余字;而《虎门条约》英文官本正文约2380字,回译本则约2900字。此外,英文官本基本上继承巴麦尊《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的语言风格和表述,但回译本则几无这般文风。如将英文回译本与中文官本细致对照,可发现回译本是中文官本的“镜中像”,基本达到“老麦”自称的“与中文版条约并无二致”的水平,堪称“最正确、最权威”的中文对照本。当然,在形式上则未尽保留或翻译出中文版条约中独具特色的书写格式及它们在鸦片战争时期发生的微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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