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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英文名: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PIA)于1992年12月8日在北京成立。协会吸纳在中国境内从事防爆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报警器材、社区安全防范系统、车辆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防范系统、防盗锁门柜及防弹运钞车、人体安全防护装备等安全防范产品的研发、经营,或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报警运营服务以及中介技术服务的从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参加。组成机构主要有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秘书处、会展部、资质评定管理中心、职业资格培训中心、《中国安防》杂志社等。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将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为中国安防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建设小康、和谐、平安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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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的 安防资质本身就是协会发证。 已经从公安厅下放到各个协会,没有不能用这一说,很多企业都在用。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安防协会资质本身不能用于卡标 控标 仅用于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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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第二条 本协会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从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唯一代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的、非赢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包括从事与防盗、防破坏、防恐怖等活动有关的产品(包括:防爆安全检查器材;安全报警器材;社区安全防范系统;车辆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防范系统;防盗锁、门、柜及防弹运钞车;人体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报警服务的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的单位。本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国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推进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安防行业在全国范围有序充分的竞争,发挥安防产品在“科技创安”和“打防控”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本协会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保护会员的利益。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本协会自愿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四)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五)推行名牌产品战略,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交流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本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七)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推出有竞争力的民族工业产品逐步打入国际市场。(八)编辑出版本协会的会刊及快讯。运行行业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本行业信息化建设。(九)组织订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协调企业之间的纠纷,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安防行业市场建设。(十一)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单位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团体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地方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学会等经批准入会的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专家、学者,经批准入会的个人。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所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五)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三)经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四)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四)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五)取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无故二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