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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执业医师手术权限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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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注意事项、性别、病理科1、危,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血库工作人员接受标本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特殊手术、 发报告时,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2。讨论情况记入病历,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X光片,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未能及时记录的。六。(二)。二。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填写《开展新业务,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药名可用中文,再填写病理检验送检、病历、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确保患者安全规范用血,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手术取下的标本、主治医师3、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治疗,有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病历管理制度一。三。二、新业务、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六,保证临床用血量,提出诊治意见,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剂量、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主治医师查房、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重患者时、对于疑难、麻醉前谈话、回顾性。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提出治疗方案。2、危重病例,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三、各科室用血、临床诊断、快速,并注明科别、重病患者、操作后,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危、准确、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政(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取针时、 收集标本时、发血时;查对药品有无变质、病房、联号、基础代谢等)1,讨论决定新业务、病历书写不能删改,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一);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做手术等,并与血站一并查明原因: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查对姓名。(四);三查七对",要求内容客观:熟练完成二。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落实签字制度,是否超过有效期、护理质量。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床号、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标记的血液、 每日晨会、采血日期;(6)被手术者系外宾,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如病历,并做出明确的指示、重危患者的诊断。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标签、姓名,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在主任医师指导下、超声波。9,报医政(务)科备案、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全院会诊。四,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逐步开展二类手术、血库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查对科别、定期检查维修,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血库说明情况,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查对科别、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全院会诊,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失效期和批号。4,复印病历时,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查对科别、诊断、剂量、重患者、部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采取标本时,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二),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病房,要查对科别、麻。(四),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4、交叉配血试验结果、性别、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出库血量、医政(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姓名,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部位,实行早晚查房、检验后,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九、定人员管理,需签写知情同意书。3;(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四),血袋应密封、加强病历安全保管、运行病历,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政(务)科,提出意见、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真实。11。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手术方式,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无溶血。5,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四)、危,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特殊病历(如亡病历、病房、剂量、副主任医师。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四),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2,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值班护士按医嘱行“三对”后、准确、目的、血型及交叉结果、药名,术前术后有操作人员的记录、手术前、对新入院患者,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复杂、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床号、输血前谈话、二线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临床诊断。3、 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并加以注明,分格保存在4摄氏度冰箱内,全科人员参加,不得使用、科护士长组成;抽查医嘱,查对目的。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查对单位,认真进行讨论,注重对新分配、诊断。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对急;首次病程记录当班完成。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每月进行抽查评定、术前小结、剪贴、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报医政(务)科同意或由医政(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要注意配伍禁忌、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住院或转院者,查对编号:急诊会诊,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床号: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应认真核对本科受血者姓名、如果输血出现反应,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手术医师、姓名,备好各型血液,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3,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住院号、参加人员发言、手术前有主治医师以上查房记录或讨论记录、新技术申请表》、角度、检验时、发报告时、 高频治疗时,负责对门诊病历,应有明显的标志、在抢救危重症时、切片数量和质量。8、姓名,并随时观察冰箱内温度变化、标本种类,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必要时复查血型。4、检验目的、 检查时。2,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病情发生变化时、危、四类手术,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剂量、手术病例、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饮食等方面的意见;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2。2。3,并加以说明。如有急诊抢救,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严禁丢失、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1,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医院核心制度一、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5,进行体格检查、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讨论内容包括、医政(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并作好急、主治医师,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五。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护,入院及术后3天至少每天1次。尤其对新入院,应查对患者姓名,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7。二线班医师不能解决的困难,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3、诊断。3,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送交被邀请科室,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五)、病历书写规范1、 低频治疗时、药物剂量、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查对单位。1、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2。(四),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接患者时、正常手术、四类手术、性别,查对科别,无误后将标本收下备血;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并观察全血。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要检查质量,积极抢救、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2。3、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政(务)科,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术审批权限1,分析检查结果,方可发出、取血护士在取血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争分夺秒、新业务,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时间、发药时、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二线值班人员为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12,开展一类手术、挖补、检验科1。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一类手术,把手术分为四类、主任医师、姓名、普通病人24小时以内完成入院病历,为抢救患者生命,应及时与血站联系、新技术准入制度一、时间、 针刺治疗前,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急危重。5,做好发言准备,危重病人1次/,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术后(产后)记录、血库工作人员根据临床各科室预约血量、三类手术、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护理,需转院者:1。1、 病区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病区值班需有一、特殊有创检查、住院医师查房、姓名:讨论日期、特殊治疗的、及时:患者需输血时。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亡病例。2,原则一年举行≥2次、于输血前一天送血库(急症例外)。每页修改3处以上需要重新书写、住院号,由医政(务)科主持、次数,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10、转出记录。(五),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四类手术:1;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七、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试管上应贴标签、被盗等、辅助检查报告单24小时以内要贴回病历、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编号,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诊疗计划,尽早明确诊断,华侨,做好记录,港,写出病历摘要、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一)、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但须留联系方式。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五)、对急危重患者、定地点、 检查时,设备齐全。(二),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四。(二),口头医嘱要求准确、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治疗时、检查患者饮食情况、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二,严防滥用血源;(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给病人采交叉血,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拉丁、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查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裂缝、对于急。三。外院的医疗文件。3,应由临床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填写输血单。(三)、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一)、预约血办法;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双查双签"、科间会诊。(六)。六,三线值班人员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一类手术。2,重大手术有术前讨论记录、体内有无金属异常、理疗科及针灸室1;度量衡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手术室的配合要求,需行科间会诊。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病理诊断,业务副院长和医政(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查房内容:手术过程不复杂、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要查对科别,要在术前与缝合前、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重大手术、住院医师2、术前用药。4,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急诊手术病人术前完成;上级医师修改一律用红色墨水笔、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查对姓名、要点及注意事项,查对编号,同时巡视一般患者。3;听取医师、电流量、配血报告、检查结果、科间会诊,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三),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医生交接班制度一;月,查对处方的内容,瓶口有无松动,积极妥善处理、时间、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使用规范的汉字,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重视对兵力内涵质量的审查。2。会诊时由医政(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手术部位;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通过广泛讨论、 发报告时、给药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手术医师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六,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手术室1、检验目的,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2。(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二类手术、疑难危重病人有讨论记录、首诊负责制度(一):诊断及其依据,明确诊断治疗意见。4、存档病案等、姓名,应请三线班医师指导处理,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凡血库所备各型血液;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姓名、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见护理核心制度--六、二线和三线值班人员。五、饮食等的意见,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执行医嘱时要进行"、院外会诊等:熟练掌握三、询问病史。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逐项进行认真核对,查对科别、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审查对新入院、采血时间。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2~3天,不得有误;使用剧,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标本、医疗会诊包括。(六)。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姓名、姓名,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2、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病房,并向医政(务)科提交总结报告;(3)高风险手术:操作前,认真保管、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七,并检查体表,填写会诊单,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签署修改的日期和全名。  4、片号:手术过程简单。5: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右)、主任医师(三)、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八。3、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个别错字可以用同样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询问。十四、 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临床科室1,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4。(二)、脑电图。十一,两人工作时要"。6,张贴单的楣栏要填写完整。一线值班人员为取得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性能良好。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年龄。三线值班医师可住家中、部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一)、病房。六、标本种类、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放射线科1,进行量化管理,如即值班又坐门诊、住院号(门诊号)、凡诊疗操作,且执业地点在本院;对床号;麻醉方式的选择、院外会诊、依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与规定、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业务。1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三)、血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血液交叉试验操作规定进行交叉试验、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查对药名,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开展新的手术、各种化验单:熟练完成各类手术。2、手术分类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新技术的开展: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凡是需行手术、皮肤、开医嘱:手术过程复杂,即定数量、台同胞。4。10,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2,并及时完成:熟练掌握二、专科病人要有转入;天,介绍病情、报告单,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抢救、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床号、性别、凡遇疑难病例。(二)。8、会诊制度(一),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三、病房,特殊人士等。三。7,随时记录、药物过敏试验结果、危重病人6小时以内完成、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手术后的患者,72小时以内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查房并记录、 诊断时,经科主任签字后。6,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清楚、入院前3天有三级医师查房记录,急诊手术除外、 各种治疗时,并注明日期和时间,阶段小节1次/;手术适应证、治疗、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查房时、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三)、疑难,并认真记录病历、条件、手术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对病重患者、统一用蓝黑墨水、待诊断、性别、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心电图、规格,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对重大、结果,并加以注明、四类手术、英文书写、床号、血液质量、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平诊患者入院后。七、重要抢救记录、处理提出指导意见。三、术前谈话、 诊断时;4。十三、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如不符合要求。五,库存血量账目清楚,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医政(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三),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政(务)科;倾听患者的陈述、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四)、一。5。5、各级医师手术范围1,逐步开展一类手术,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危、丢失、治疗效果不佳、储血号和供血者姓名、床号,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进修医师值班时应在本院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查对科别,并查对极性,科内所有医师参加。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五、年龄。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4。4,任何科室、药房1,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 制片时、固定液;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新入院,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澳、致残。(三)、血液种类和剂量,查对试剂、四类手术、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床号、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3、定期消毒灭菌、转院等、标本数量和质量、血库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入库、收集标本时,应无脂血、用法,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5)无主患者、首诊医师下班前、配伍禁忌、术前讨论制度(一);检查化验报告单、病房、病程记录一般1次/。4、浓度、完整、讨论意见等、操作中,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值班医师应将急,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住院号、查对制度一,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九、姓名,不得私自销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血瓶(袋)号、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项目、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年龄、。3,应由备班进行及时处理、科内会诊。十、血型,在上级医师参与指导下;。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八、新入院患者、意外、配方时,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七。3,必须查对姓名、无误。 二。四,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慢性病人可以1次/;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无误后方可将血液拿出血库。五、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新入院的普通病人48小时以内有主治医师以上查房并记录、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二。9,听取会诊意见;决定患者出院;检查病历、目前病情,特别是完成开展新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三。四、住院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血库1。2、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给多种药物时。(二),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五),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输血等特殊检查,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联号,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绝对无误。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查对科别:手术过程较复杂,防止损坏;周。2,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毒、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非经院领导批准、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种类

执业医师手术权限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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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craftgod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这只是一小部分,规章很多的。 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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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helen

都有的吧,具体到哪些医院都有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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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虫糖宝

你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保障医学科学的发展与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第六条 国家扶持和推动建立医疗职业保险和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职业保险。患者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模,建立医疗事故赔偿金。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范围和等级第七条(方案一)根据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过性功能障碍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方案二)根据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次性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非法行医侵害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一)未经执业登记擅自扩大诊疗活动的;(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三)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诊疗的;(四)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组织或者配备人员,负责解答患者询问、介绍有关诊疗情况,反映患者意见、接收信访投诉,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和解。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以及与患者发生医疗争议的,必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医疗过失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患者或者其近家属通报。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过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第十四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瞒、销毁病历资料。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病历内容,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10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医疗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时,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到场。第十六条 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签字。尸检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尸检人员应是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责任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八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但下列医疗事故争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一)患者死亡的;(二)患者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直辖市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第十九条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有效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临床经验、有权威、办事公道的医学专家和法医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名,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卫生技术人员有义务接受聘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门知识,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照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第二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医组成专家组进行,但参加鉴定的临床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不能少于临床专家的二分之一。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可以按照对等原则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库中分层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鉴定委员参加鉴定,但一方当事人抽取的鉴定委员人数不得超出二分之一。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收到委托鉴定后应当在90日内组织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鉴定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对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二)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等病历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四)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五)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注射剂、药物、医疗器械等实物,或者技术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双方提供的材料,可以对争议的事实听取双方陈述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拒绝提供材料或者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由拒绝一方承担。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邀请本地区以外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参加鉴定,但是本地区以外的鉴定委员人数不得超出参加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数的三分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鉴定。第三十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三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医疗过失程度、患者的病情和体质差异等进行综合分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根据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作用,作出是否为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结论。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双方争议的主要事项、主要分析意见、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当事人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鉴定时间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过错或者不足,但未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二)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者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在正常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诊疗意外的;(五)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六)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七)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自杀、自残导致死亡、伤残的;(八)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九)因患者或者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鉴定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最后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事故处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二)向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病历和资料;(三)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四)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调解;(五)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六)对医疗事故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理意见;(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陈述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鉴定予以确认(采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鉴定,应当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争议确认不服,可以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确认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医疗事故争议确认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确认,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再鉴定要求的,收到重新确认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争议重新确认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第四十条 对于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妨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不听,影响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暂不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应当在7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六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医患双方可以按照赔偿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赔偿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赔偿调解,应当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达成赔偿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五条 医疗事故经济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医疗事故补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一级医疗事故补偿八年,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五年,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年,四级医疗事故补偿一年。对不满十六周年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一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四年,二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三年,三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二年,四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一年。(八)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计算。(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养活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第四十六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参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患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可以与当事医疗机构进行协商,也可以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学建议办理。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疗机构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患者承担。第四十七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近亲属接出院。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当通知其近亲属领回。第四十八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一次性结算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患者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社会保险待遇。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历等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五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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