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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医科大学在哪个区 广西医科大学是在南宁市青秀区,具体地址在广西南宁市双拥路22号,该校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广西一流学科重点建设高校、全国建校较早的22所医学院校之一。 二、广西医科大学简介 办学历史悠久,办学空间广阔。学校创建于1934年11月21日,坐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学校前身是广西省立医学院,1940年校址迁至桂林;1949年以前,学校在战乱中七次迁徙校址,三次变更校名;1949年11月更名为广西省医学院;1952年由中央卫生部委托中南卫生部直接领导;1953年4月中央卫生部批准改称为广西医学院;1954年7月由桂林迁回南宁市现址至今;1996年5月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广西医科大学。学校是全国建校较早的22所医学院校之一,是全国最早定点招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学生的8所医学院校之一,是教育部批准的有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资格的首批30所高校之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的三所大学之一,是广西医学教育、医学研究、临床医疗和预防保健的中心。学校现拥有南宁-校本部、南宁-武鸣校区、玉林校区、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在建)4个校区,其中南宁-校本部总用地面积2亩,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南宁-武鸣校区总用地面积1428亩,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武鸣段336号;玉林校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00余亩,位于广西北流市与玉东新区交界处,玉林市教育东路延长线南侧、四所二队东侧、南流江西侧;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规划用地总面积约84亩,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玉岭路以东、凤凰路以南、楞仙路以西、玉成路以北。4个校区共占地约3300亩。 教学机构完善,实践基地齐全。学校设有19个二级学院、1个教学部,即: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肿瘤医学院、口腔医学院、武鸣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全科医学院、信息与管理学院、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学校现有139个实践教学基地(含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13个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1个医学人文技能培训基地,21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其中区外函授站1个,社会函授站5个),5所直属附属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肿瘤医院、附属口腔医院、附属武鸣医院),1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第四附属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第五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第六附属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七附属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第八附属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第九附属医院(北海市人民医院)、第十附属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民族医院(广西民族医院)、附属南宁市传染病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附属柳铁中心医院(柳州市铁路中心医院),以及正在建设并准备运营的附属埌东医院,其中,“三甲”医院15所、三级医院1所、综合医院13所、专科医院3所,第一附属医院(2018年获批教育部“首批国家临床教学示范培训中心”)、附属肿瘤医院、附属口腔医院是广西目前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引领了壮乡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 教学科研设施先进,图书及信息化资源丰富。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公共设施,学校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是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临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是广西医科大学集教学、培训、考核、科研、产学研合作及社会服务多位一体的医学教育培训基地,是广西最大的临床医学实验教学平台,总面积12000平方米,设备设施2000余台件,建设有院企合作创新实验室、智能化OSCE中心、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区、专科技能及综合技能训练区、虚拟内窥镜训练区以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学校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67万多册,电子图书67万多册,中、外文电子资源数据库73个。学校教学科研信息网络功能优良,“万兆核心、千兆主干、百兆桌面”,覆盖全校区及直属附属医院。 师资队伍素质高,生源质量好、来源广。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840人,其中正高职称555人,副高职称623人;博士生导师178人、硕士生导师690人;国家“*”人选3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人,教学名师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78人,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模范教师13人;入选2018-2022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2人(其中副主任委员1人),入选教育部首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称号1个;广西首批院士后备人选1人、“八桂学者”及“八桂青年学者”9人、“特聘专家”11人、“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43人、广西优秀专家32人,以及一批选聘任中华医学会专业学会常委、委员和广西医学会各专业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委近100人,还有一批优秀人才被选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5759人,其中本科生11141人、硕士研究生3676人、博士研究生345人、留学生864人,高职专科生9480人(其中校外教学点“2+3”护理专业学生6681人)。博士后在站人员53人,学生来自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32个国家。1978年开始招收留学生,至今留学生来源国已达74个,是全国招收东盟留学生数量排名前列的学校之一。 培养体系完整,学科实力强劲。学校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完整的教育培养体系,现拥有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7大学科门类,是国家首批硕士、第二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共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1个、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1个、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其中2015年,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获评广西唯一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立广西院士工作站10个。临床医学进入ESI全球前1%。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个、广西一流学科5个、广西一流培育学科1个、广西特色优势重点学科6个、广西重点学科9个和广西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9个。 专业设置优化,建设成果丰硕。学校现有本科专业28个,分别是:临床医学、临床医学(“5+3”一体化)、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法医学、儿科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药学、临床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医学实验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工作、英语、翻译、运动康复、卫生检验与检疫、助产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医学信息工程,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国家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国家级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项、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课公开课1门、教育部来华留英语授课品牌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广西本科高校特色专业及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中心)建设项目8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学校设有高职专科专业(方向)7个,分别是:医疗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卫生信息管理。 优势特色鲜明,科技成效显著。学校在广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如在区域高发肿瘤防治、地中海贫血防治、血红蛋白研究、蛇毒研究、心血管疾病防治、药物创制研究、肝脏移植、断指再植、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等研究领域。学校现有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1个,国家基因检测示范中心1个,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创新引智基地1个,国家联合地方工程研究中心1个,南宁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国家高等级病原微生物三级(BSL-3)实验室1个,中国医学科学院地中海贫血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3个;教育部“*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1个,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1个;广西重点实验室8个,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11个;广西“2011”协同创新中心4个,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广西工程研究中心1个,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8个;广西教育厅校地校企共建科技创新平台3个,广西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基地1个,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培育基地1个;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团队6个,广西人才小高地4个,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创新团队(含广西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17个。“十一五”以来,学校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08项,项目数和资助额均居广西高校前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Nature Biotechnology、Nature Genetics 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SCI论文3079篇,“十二五”以来新增1195篇;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科技奖、广西科技进步奖、广西自然科学奖共274项,“十二五”以来新增180项。学校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广西医科大学学报》《中国癌症防治杂志》和《结直肠肛门病外科杂志》3种学术期刊。 国际交流合作活跃,国际影响力日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校先后派出优秀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国外讲学、留学、进修、攻读学位及开展国际学术交流6000余人次;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丹麦、瑞典、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越南、泰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医院或医疗研究机构、学术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学术交流渠道和合作关系;接待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讲学、交流与科研合作6000多人次。搭建研究平台,先后推进生物靶向诊治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教育部骨与软组织再生修复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地中海贫血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多个国际中心、联合实验室建设,与希腊等“一带一路”国家及东盟各国签署多方合作协议,在大健康、海洋药物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果。定期举办面向“一带一路”和东盟相关国家的高端国际会议,如中国-东盟国际口腔医学交流与合作论坛、中国-东盟卫生青年论坛、中国—东盟医院管理合作论坛、中国东盟再生医学高峰论坛、中国-东盟冠心病介入高峰论坛、中国-东盟急诊医学国际高峰论坛、中国-东盟护理论坛、地中海贫血防治培训班及学术研讨会等,与“一带一路”和东盟各国共享科技成果。正在积极筹建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项目和中国-东盟国际口腔医学院,预计2020年建成,着力增进学校与东盟地区国家医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打造东盟医学留学生首选留学目的地学校。 人才培养质量好,办学声誉不断提升。学校迄今培养了各层次医学人才6万余名,他们已成为引领广西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十一五”以来,本科生每年总体就业率均达90%以上;毕业生参加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平均通过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左右,硕士研究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通过率连续4年保持在90%以上;学生先后荣获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全国总决赛特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全国护理专业本科临床技能大赛特等奖和二等奖各1次、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金奖、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公共卫生综合技能大赛二等奖、全国来华留学生临床思维与技能优异团队奖和最佳团队合作奖等百余个全国各类赛事奖项。学校2008年获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成绩;2009年获“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教育部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1年作为国家正式实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后的第一所医学院校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全国第三所医学院校接受并通过教育部护理学专业试点认证;2013年成为教育部、卫计委批准的全国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64所试点高校之一,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专项检查“优秀”,成为MBBS项目(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具有典范作用的20所高校之一;2014年以来,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分别获泰国医学理事会和印度医学理事会认证;2015年顺利通过教育部口腔医学专业认证;2017年作为全国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入选教育部50所“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接受并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在第三方评估公司(软科)2019中国最好医科 大学排名 中位于第18名,位于国内各省属医学院前列。 梦想起航,未来可期。站在“健康中国”建设和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新的历史起点上,全校师生员工按照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战略部署要求,秉承“造就本省人才,为本省之用”的优良办学传统,牢记“厚德励志,博学弘医”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推进学校内涵建设,深入实施“六大战略”,着力实现“三大突破”,积极创建“双一流”,朝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一流地方医科大学”目标奋勇前进! ;

南宁执业医师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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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sir

南宁这边做执业医师考试培训的机构比较多,就想知道你想在哪个区考,因为每个区都有一个医师培训机构

275 评论(15)

JojoYang1231

报名条件 --返回顶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报名时间 --返回顶部--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左右。详细情况请关注本站执业医师频道考试动态栏目。 考试时间 --返回顶部--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技能考试 --返回顶部--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2、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临床类考试实施 考试内容与方法:每个考生必须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以下三个考站的测试,测试时间共60分钟,每站设考官2-3名。 (1)第一考站: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考试方法主要采取计算机显示试题,口述回答。 (2)第二考站:基本技能操作与体格检查10考试方法采用医学教学模拟人、标准体检者及考生相互进行操作。考官在考生进行操作时或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3)第三考站:体格检查2(心脏听诊和肺/腹部听诊)与辅助检查结果判读(包括心电图、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生据此提出诊断、诊断依据,并回答主考官提出的相关问题。 考试项目数量及分值:考站 考试项目 分值 考试时间(分钟) 考试设备 考试方法 第一考站 病史采集 15 分 35 分 10 21 试题卡 笔试 病例分析 20 分 11 第二考站 基本操作技能 20 分 38 分 11 21 医学教学 模拟人 操作口试 体格检查 1 18 分 10 体检模特或考生(男女考生分开进行)第三考站 体格检查 2 心脏听诊 5 分 27 分 4 8 多媒体 多媒体考试 肺部听诊 5 分 4 X 线片 小项目 3 分 2 8 大项目 4 分 2 心电图 小项目 3 分 2 大项目 4 分 2 医德医风 3 分 2 2 合计 100 分 60 考试题型 --返回顶部--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科目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1、 表 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方案 基础科目25% 临床: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口腔: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 专业科目70% 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口腔: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口腔修复学、临床综合(内科基础、外科基础) 公共科目5%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表 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 基础科目20% 临床: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口腔:生物化学、药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 专业科目75% 临床: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口腔修复学 公共科目5%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注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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