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
执业助理医师没有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而在普通医疗机构开具的处
执业助理医师没有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而在普通医疗机构开具的处
注册在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获得处方权。
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有一种情况才可以,就是助理医师的工作地点是在乡、镇卫生院或村级卫生室,在当地卫生局备案后可以进行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