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胃王与王囡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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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事业,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把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中医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省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对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各种形式支持、帮助中医事业发展。对发展中医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省、市、州、县(含市辖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市、州、县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县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诊室或者配备中医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公立中医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其基本建设用地。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和变更,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其他从事中医中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中医中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规程。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中医中药教育体系,并设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中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中医中药人才的培养。鼓励中、西医药人员相互学习借鉴,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的培训,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城镇中医中药人员和医学院校中医中药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或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协作,帮助农村发展中医事业。第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发挥名中医中药专家的作用,组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中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传授其学术和临床经验。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医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转化,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药材资源,加强对中医中药文献档案和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秘方的搜集、整理、开发和利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制定科研计划和安排项目经费时,应当根据申报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医中药科研项目。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多学科协作,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中药防治以及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中药剂型创新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技术规范、使用范围,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和加工炮制中药材。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组织中医中药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以及相关资格评审、中医医疗事故鉴定时,必须有中医中药专家参加。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医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对中医中药知识产权的侵害和科技秘密的泄露。第十四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对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合并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以中医名义行医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行医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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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人民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中医药央地合作、区域协同,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开放发展。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合理配备人员力量。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知识产权、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本市支持中医药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服务,参与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划以及标准的制定,维护行业信誉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本市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八条 本市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调整、完善其布局和规模。 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 (三)鼓励中医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四)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五)对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筛选并发布本市中医优势病种,组织研究总结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推广应用诊疗方案。
不断学习,每年都按时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浅陌时光 评论(2) 2026-04-30 不断学习,每年都按时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倾城闸北摄影 评论(2) 2026-04-29 费劲!!!“随着白云”答的基本准确,去掉助理医师证就满分了。本科学历,工作一年就可报名。
大大的好友 评论(3) 2026-04-29 我认为作为中药学学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升自己的能力(个人想法可以参考一下哈):上课认真学习基础课程:如果基础知识不够扎实,会影响到后面的专业知识的运用以及今后完
淇淇爱添添 评论(5) 2026-04-30 是这个样子的,我认为现在中医较之前几年来说已经火了不少了,这不是因为中医中药有了什么大的发展,而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大了,从而需求量增长了不
zenghuo721 评论(4) 2026-04-29 优质医学类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