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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ver2011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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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猫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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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注册过的执业医师证,都可以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上查询。具体流程如下:  一,打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不知道的,请自行百度。  二,往下拉一下,会看到右侧数据查询,找到执业医师。  三,按要求输入以下的信息,就可以查询了。  以下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要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  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先到卫生局办理执业许可。  再办营业执照等。  具体流程:  一。准备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起好企业名称  三。到工商局注册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名称通过后,填写工商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委托书  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  人事任职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干张  五。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六。到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七。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开设个体诊所,医生个人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证,护士要有上岗证,并到相关卫生管理部门办理个体行医执照。同时,诊所必须配备消毒室、处置室,药品通过正规招标渠道采购,方能进行个体诊所营业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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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疯子的风筝

2017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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