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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冻咚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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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条件:1、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3、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4、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5、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6、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非法行医罪

执业医师法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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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即将过去,总结过去是为了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在繁重的临床工作中除了顺利平稳完成本职技术工作以外,注重医德医风的培养,提升自身道德水准,以关怀服务为荣,主要从医患关系、医护关系、护际关系三个方面入手,踏踏实实步步为营。“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是我们医疗行业的终极目标,正是因为有了这盏明灯我们的努力才持之以恒,正是有了这份承诺社会对卫生行业肃然起敬。虽然医患关系愈来愈紧张,但是在临床工作中我始终把病人放在第一位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以人为本,病人首先是作为人存在的,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是最基本的要求,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像对待朋友一样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赢得病人的好感和信任,同时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婉拒红包、礼物。医生和护士本来就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唇齿相依、唇亡齿寒,构建和谐的医护关系式整个医疗活动安全有效进行的基础。全国各地的病人纷至沓来,五湖四海的继续教育人员络绎不绝,在临床工作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一切由临床出发,一切为了病人医生护士同心协力。在专业治疗方面尽可能多参加医生组查房交班深层次理解病情,同时对于新轮转的同事竭尽所能帮助他们熟悉环境规范流程,医生护士的关系和谐了,医患关系自然就稳固了。优质的服务不仅仅是态度,更需要过硬专业素质作为坚强的后盾。过去的一年里我坚持本科课程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在临床工作中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学习外语,并利用医院图书室资源定时查阅中、外文专业杂志,学习数据库检索知识,从而了解到本专业新动态开阔了视野,专业技术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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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医德医风个人工作总结篇一医德是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医风是指整个医护行业里应当具有的良好的行业风气。医德医风的好坏反映了社会风气好坏的,因此,杜绝行业不正之风也就成为了各家医院常抓不懈的问题。做为医疗战线上的同行。虽然我们互不相识,但我们彼此熟悉对方的工作内涵,而且,我们的奋斗目标是相同的,那就是—“使病人康复是我们自身价值的最终体现”。 从参加工作起,我就一直在外科临床工作,在平凡而琐碎的护理中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18年的工作经历,见证了我的成长过程,也诠释了最经典的一句话,如果我不能延长生命的长度,但我可以决定生命的宽度。鉴于特殊的工作性质,在我的岗位上从未发生过“红包”之说,我所听到、得到最多的是病人和家属的亲口道谢声。我曾为病人送过饭,捐过款,护理病人时尽职尽责。其实,有些工作是别人能看到的,有些工作是别人看不到的。别人对我的工作评价是认真,我就针对认真来说说我的工作。谁都知道,护士岗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个人都可以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但有时是要分质量的。这时候,工作细节尤为重要。就比如说,在测完病人的血压后帮病人把衣袖整理好;在执行静脉输液治疗时。如果看到病人正在吃饭,我总是让他先吃饭后输液或者病人要求先去入厕后输液,对于这些,我一直持理解的态度,没有丝毫的怨言或表情上的不愉快。输液时,我都要征求病人的意思,是愿意输在左手还是右手;输完液后。我会及时把输液架拉到床头,以方便病人上下床活动,病房看上去也整齐。对于术后的病人,除了常规的饮食、活动方面的讲解外,必要时协助病人下床,指导术后第一次排小便。手术科室,手术对于医护人员来说是司空见惯,而对于病人来说,或许有些病人还是第一次,她需要医护人员的帮助和心理支持。我们知道,生病的日子,是一个人心理比较敏感、脆弱的时候,如果给一个微笑,一份指导和关注,相信信任和尊重是相互给予的。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在科室,我是护理岗中唯一的女党员,在言语,行为方面我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我担任质控护士,消毒监控方面,如果我自己做不好,我又如何去监督别人的工作。我一直认为行动胜过所有的语言,也最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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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所增设的罪名。就立法本意看,增设非法行医罪,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医疗卫生运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本罪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独特之处,导致了司法认定上的歧义。主要表现在本罪立法上采用了较为概括的立法语言,且到目前为止,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要件作进一步的诠释,加之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行医罪有关问题的不同理解,以至于在实践中对立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及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两个基本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立法中“情节严重”与非法行医导致后果的关系就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模式而言,该罪的客观构成属于情节犯,只有行为人非法行医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认定为构成犯罪。但对于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成为长期以来困扰司法适用的根本问题。理论探讨和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行为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1.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长期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处罚,屡教不改的;2.因非法行医延误病人治疗时机,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受到较大损害,影响恶劣的;3.因使用伪劣药品坑骗病人,造成一定后果的;4.非法行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5.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6.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7.违反有关法律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销售假药、劣药,超剂量使用麻醉药品等控制药品的;8.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9.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医疗行为的。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因此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情节,即应当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中的情节有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按照情节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的功能进行划分,情节可分为无罪情节、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情节。从情节是否存在于犯罪实施过程中划分,有犯罪情节和非犯罪情节两种。而非犯罪情节又可以再划分为无罪情节、罪前情节、罪后情节和执行情节四种。显然,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之“情节”,只能是犯罪情节中的定罪情节。而非法行医行为中所出现的结果,是量刑情节,也即所谓的加重情节,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之下,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法医学鉴定结论所得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证明量刑情节严重与否的一种印证,对认定罪与非罪没有决定意义。二、法医学鉴定结论在非法行医罪认定中的证据价值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经常把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出现的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必然联系作为量刑甚至是定罪的依据。鉴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法医学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当鉴定结论得出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则认定为构罪;无直接因果关系时,则不认为有加重情节,甚至认定为无罪。那么,法医学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当几份法医学鉴定结论不同时如何采信?关于非法行医者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仅仅局限于医学上的必然认定。非法行医者在接受为患者就诊,并实施就诊行为上,可以认定非法行医者的行为排斥了就诊者到其他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的选择。如果非法行医者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结果由其他原因所致,就应当依法认定其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和设备的非法行医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非法行医中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也有非法行医行为间接或作为原因之一而造成患者死亡的;有行为人不作为原因造成患者死亡的,也有不是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形。而实践中仅仅凭鉴定结论来断定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然存在不妥之处。法医鉴定结论在认定非法行医罪中是关键而非唯一的证据,鉴定结论本身就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尚未出台,有关鉴定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无统一的规定,各种鉴定单位所出的鉴定结论往往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虽然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院自查自审的局面。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并且对于重新鉴定的次数也没有限制,故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实践中又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放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地位,法院采信哪份鉴定结论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在审查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当把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链条中的一个普通证据平等地对待,该证据也应当经过多方的质证、认证,应结合案内其他方面的证据予以印证,而不应当直接套用鉴定结论,将其证据地位高于其他证据,过多的依赖鉴定结论必将限制司法人员的正常推理和分析,导致法律适用的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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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化妆品三证,分为两种,无论是哪一种都不是说针对每个产品的;一些网络销售需要的而是商家某款产品的相关证件。  一种是指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持有的证件,  化妆品生产厂家在生产化妆品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方可进行生产。  一证: 营业执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证:卫生许可证:普通化妆品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申报, 通过省卫生防疫站检测后,由卫生厅发证。特殊及进口化妆品,到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办理。  三证:生产许可证:在技监部门或轻工业部门申请。  这些就是国内化妆品生产厂家在开始生产化妆品之前必须要办理的证件。显然这些证件是要求化妆品生产厂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别的零售或批发商家无权申请或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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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是不可以报考的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注:1、报考中医类医师考生,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3、2019年在全国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中报考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学历要求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自愿申请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4、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考区通过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第一次考试有违纪行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11月24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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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医德基本原则、准则的主要内容?答:(一)医德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防病治病。防病治病从宏观层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即无论医务人员身在哪一个工作岗位,无论医疗卫生单位属于何种性质,都必须肩负起防病治病的使命。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克服狭隘的传统义务论,树立和形成由传统义务论与现代公益论整合而成的全新的医德义务观,正确认识和处理对病人个人、对健康人群、对生态环境、对每个人全面健康需求等多重义务之间的关系,彻底实现医学目的。医德基本原则把全面的医德责任作为其首要内容,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现代医学发展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要求。(2)救死扶伤。救死扶伤是临床医疗服务的首要道德职责,即所有临床医务人员都应把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病人谋利益。“救死扶伤是临床医务人员的天职”这一医德思想,是古今中外先进医家的共识。我国医界从“医乃活人之术”出发,以“医之使之生”的涵义来命名医生,一代又一代的先进医家,以实践奠定和丰富了“仁爱救人”的优良传统。西医之父希波克拉底以“为病家谋利益”和“不伤害”等准则阐述着同一个伟大思想。我国当代医界的楷模赵雪芳、华益慰、抗击非典的模范人物以及众多优秀医务人员,对什么是“救死扶伤”做出了最为精彩的诠释。(3)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这个原则中处理好医学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最普遍、最现实的底线要求。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集古今中外医学人道精神之大成,也是对革命人道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它要求对人的生命加以敬畏和珍爱,对人的尊严予以理解和维护,对病人的权利给以尊重和保护,对病人的身心健康投以同情和关爱。(4)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最高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医学道德的核心内容。首先,为人民健康服务应该是全方位的。医学服务既要认真看病,更要真诚关心病人;既要给以生物学方面的救助,更要给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照顾,从而满足人民大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使他们保持生理、心理、社会、道德诸方面的良好适应能力和状态。其次,为人民健康服务应该是分层次的。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基本要求、基本境界,经过积极努力,多数医务人员都可以达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最高要求、最高境界,医务人员只有执着追求、养成和坚守医学职业精神,才能够达到。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上述四个层次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共同传承和完善着我国“医乃仁术”、白求恩精神的医德思想精华。当然,由于这一医德原则问世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距今已有30多年之久,因此,为更好适应我国医德建设现实的需求,其理念及表述等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求在实践中切实可行、彰显实效,而且有利于同世界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界的对话和接轨。(二)医德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最基本的医德准则。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的价值,强调病人的中心地位,是医学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践行宗旨是指践行救死扶伤这一医学服务的最高宗旨,是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责。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医学事业和人民健康利益的根本要求。在我国的医德传统中,人们一直强调“医本活人”、“济世救人”;毛泽东则把“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视为医德的精髓。在国外的医德思想中,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的典范;古罗马名医盖伦要求自己及同行:“将全部时间用在行医上,整天思考它”;《日内瓦宣言》要求医务人员:“在允许我成为医界一员的时:我郑重地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医师宣言》也明确要求“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的医德准则是这些医德思想精髓的集大成者。(2)严谨求实,精益求精。严谨求实、精益求精是医务人员在学风方面应该遵循的医德准则。医学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公众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医学模式正在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这些都要求医务人员终生学习,培养全面、高超的业务素质。严谨求实、精益求精要求医务人员:“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尊重患者、关爱生命,是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时应该遵守的重要医德准则,这一准则首先要做到平等待患。平等待患是对病人的权利、尊严的普遍尊重和关心,体现的是人际交往中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平等。要做到平等待患,医务人员必须把病人摆在和自己平等的地位上,尊重病人的人格和尊严;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事情,对待病人,不论是男女老幼、美丑智愚、种族国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关系亲疏、金钱多寡,都要给以同情、尊重,尽职尽责,积极救治,切不可厚此薄彼、亲疏不一;对老人、儿童、妇女、精神病和某些特殊疾病病人,尤其要平等对待;对战俘、罪犯中的病人,也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真诚尊重。平等待患是自古以来先进医家一直提倡的医德准则。尽管以往在整个社会层面不可能普遍实现平等待患,但他们的职业理念和身体力行仍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在我国当代,社会则提供了越来越充分的条件,也将平等待患作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首要医德准则。平等待患需要树立现代的平等观,认识到平等待患首先取决于病人享有平等的权益;还需要在实践中处理好平等中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合理统一。(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优质服务、医患和谐是医务人员应该普遍遵守的基本医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这不仅是自身良好素质和修养境界的体现,也是赢得患方信赖与合作的重要条件,有助于的病人的救治和康复。希波克拉底曾提出:世界上有三种东西能够治病:一是对症的药物,二是外科的手术刀,三是良好的语言。瑞士名医、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歇尔(E.T.Kocher,公元1841年—1917年)也曾指出:一个外科医师如果给病人以恶劣印象,则无异于恶魔。举止端庄首先要讲究行为文明。医务人员的神态、表情、动作,都会直接影响病人的情绪及求医行为。行为文明要求做到:态度和蔼可亲,举止稳重,动作轻盈敏捷、潇洒大方,遇到紧急情况沉着冷静、有条不紊。举止端庄还要讲究装束文明。医务人员在着装、服饰上应与职业相适应,即规范、整洁、朴素、大方,既不主观随意,又不刻意“包装”。语言文明是指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和情感的基本工具,是体现文明修养的基本要素。医务人员良好的愿望、热情的态度、诚挚的关心,都需要通过文明语言来表达。因此,医务人员不仅应当模范地运用礼貌语言,还应当突出其医学特点,甚至要讲究语言的艺术性。(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廉洁自律、恪守医德是医务人员正确对待职业行为规范且不允许突破的医德底线准则,是古今中外优秀医家十分重视和始终坚持的医德操守。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新旧体制交替、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更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6)诚实守信,保守医密。诚实守信、保守医密是处理医患关系的重要医德准则。诚实守信是医务人员对待病人的一条普遍要求。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用一个“诚”字来概括和诠释“大医风范”。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中也曾用“诚”的精神来概括和诠释白求恩的医德境界。他说:白求恩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诚实守信首先要求医心诚,即忠诚于病人和医学事业;其次要求言行一致,做实事、守信用。倡导和践行诚实守信准则,必须同弄虚作假、背信弃义、欺诈取巧的不良医风进行坚决的斗争。在西方,保守医密是一个古老、传统的医德准则。早在2500多年前,希波克拉底就说过:“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职业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日内瓦宣言》规定:“我要保守一切告知我的秘密,即使病人死后,也这样。”法国巴黎大学医学院的校训规定:病家秘密,或见或闻,凡属医者,讳莫如深。现在,我国也将保守医密作为保护性医疗的重要措施。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医密的一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保守病人的秘密。主要有病人不愿公开透露的信息,包括病因、一些特殊疾病(性病、妇科病、精神病等)的诊断、进展及预后;病人不愿他人接触的部分,尤其是有生理缺陷的病人;病人不愿他人知道的决定,例如人工流产等;病人不愿他人干扰的生活习惯等。为病人保密,使病人敢于说出与疾病有关的信息,医务人员能够更好地进行诊治。更为重要的是,为病人保密,体现了对病人人格、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二是对病人保守秘密,包括不良诊断、进展、预后及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避免不良信息影响病人的心理状态,进而影响救治,给病人带来伤害。心理学研究表明,临终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仍然有活下去的期望,对于“坏消息”总是首先表现出抗拒和不接受。有些预后不良的病人或临终病人,如果知道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很可能影响治疗或加速死亡甚至发生意外。因此,保护性医疗要求:对某些病情诊断及预后不良的病人,应该采取隐瞒真情甚至说“善意谎言”的做法。关于是否应当对病人保密,即要不要告知“坏消息”或者要不要讲真话,目前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那些重症疾病的诊断结果及不良预后进行保密,因它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然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有些“坏消息”必须告诉病人,例如癌症早期,告诉病人目的和意义是在治疗时取得病人的合作,而有些则不应该对病人讲真话,例如癌症晚期,因为告诉病人真实情况可能加速病人的死亡;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病人讲真话,即使是“坏消息”,因为病人有知情权。说真话是一种美德,是正常人际关系的基础,也是正常医患关系的基础。病人要跟医务人员讲真话,这点没有疑义。但是,医务人员要不要对病人讲真话,却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一大难题。医务人员应该充分发挥医学伦理智慧,按照动机和效果统一的原则,经与家属共商后作出具体分析,将对病人保密准则情境化:一般情况下应坚持保密准则;问题比较棘手时,应从病人不同的病种病程、文化水平、社会地位出发,依据病人不同的个性和心理状况加以变通,但要坚持一个不变的立场,即最有利于病人。(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是正确处理同事、同行之间医际关系的医德准则。恪守同事同行准则、处理好医际关系是现代医学发展高度分化、高度综合、高度社会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强调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的突出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医院整体效应的发挥,有利于医学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共同维护病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彼此平等,互相尊重;彼此独立,互相支持和帮助;彼此信任,互相协作和监督;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和发挥优势。坚持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准则,需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医际竞争问题。医务人员应严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使有序竞争与团结协作相辅相成,以充分解放医学生产力。(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当前,医学日益发展为一种庞大的社会事业,许多医学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自身命运的社会问题,医务人员行为的社会后果更加突出,因而其社会道德责任也更为明显。医患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医务人员除了要面对病人本人,还要与更多的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比如病人家属和其他社会人群。社会公益思想的广泛传播和深入影响,要求医务人员将病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将社会群体和人类后代的生命健康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目标。人们期望医学不仅仅能治疗疾病,更能成为社会文明和人类幸福的重要支柱。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要求医务人员,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政府安排的抗灾救灾、应对突发性卫生事件等医疗任务和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社会公益性医疗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及社区保健服务,促进及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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