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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小猴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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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子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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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都需要进行定期的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执业活动三到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之后再次进行考核,第二次考核不通过的将直接吊销执业医师证书。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官方网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两种: 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是每2年做一次,每个省份考核的时间都不太一样。执业没有12年的医生需要走一般考核程序,需要参加考试,具体考核方式看各省的要求。而简易程序全国都一样,执业超过12年的医生不需要参加考试,但需要由执业单位递交简易程序申请表给组织考核部门。这样最终在考核系统才会显示考核合格。很多医生问,我转行了定期考核没做会不会影响我兼职(挂证件),告诉大家如果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中途断考了,那么对你们注册是有非常大影响,除非不需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的地区!像江浙 沪 皖 山东 福建 地区对执业医师定期考核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你没有定期考核或者中途断掉了,那么就没办法在当地进行注册! 以下是几个定期考核合格的凭证,供参考: 关于2019年10月16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开展第五周期(2017-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本周期医师定考工作。 很多医师在后台咨询,是否要参加考核的问题。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解读一下,具体的要求。 <以河南省为例> 哪些医师应该参加考核呢? 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关于参加考核的人员范围,通知规定:河南省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问:18年注册的助理,今年考过了执业,正在注册执业医师,需要参加考核吗?答:需要参加考核 问:正在规培期间需要参加考核吗? 答:2018年12月31号之前注册的参加考核 综合,除2019年注册的新医师外,无论职称高低,无论年龄大小,无论是执业医师还是执业助理医师全都要参加考核。 省外迁入或同时多省注册如何考核? 省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后变更迁入我省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2018年12月31日前首次注册,同时在我省和其他省份注册有主要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如已参加过省外2017-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并考核合格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本周期考核。 这个规定包含几个背景逻辑: ● 1、各省定考结果互认。虽然各省定考周期不一致,但只要参加过定考并考核合格,本省即认可。 ● 2、强调定考结果时效性。参加省外定考也应当是2017-2018年度的,如果是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等就不行。 ● 3、尽量为医师提供便利。医师定考结果从医师执业注册到信用评价管理,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为使医师按时参加考核,通知特别规定,部分医师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本周期考核。例如某医师在省外没有参加2017-2018年度定考,2019年迁入我省,则可自愿参加考核。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一)工作成绩评定。以2017-2018年每个年度年终考核为依据,有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即为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认真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职业道德评定原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区管理《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萝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08)28号)的要求执行。考核周期内有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即为职业道德评定不台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及2018年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会议的要求进行。本周期一般程序考核原则采用“互联网+手机APP"”考核模式。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需提交个人述职撮告,供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所属考核机构审核。 不参加、不合格撤销医师执业证书。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业务水平首次测评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测评不合格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将考核结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信息系统》子以标记。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最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河南省上周期已将医师定考结果导入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医师有无在2年内参加过定考一目了然。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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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yi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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