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1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
医师学分分2类,一类学分有国家级1类和省1类,二类学分只有省级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
执业医师每年要25分以上学分,对一类二类学分没有具体的要求,每年还要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考试。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