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吃的小四
法律分析:《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9条分别明确了与行医有关的法律责任内容。从涉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第37条所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执业活动中”,说明行政法规确定的这类人员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因此,是指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该条文内容主要明确了关于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据此,对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医行为,如未经变更注册而跨地区行医、在未经许可的执业范围内行医、私自“走穴”,到非注册许可的医疗机构行医等。由于此类行为主体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此在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诗诗雨天
回答您好,我是午骄阳法律援助,从事本领域工作超过15年,熟悉政府部门业务办理,熟悉各项法律法规,认真为你提供专业的分析意见。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所需时间大约5分钟,请稍等一会儿哦~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作答。执业医师不在执业地行医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因此不再执业地点行医属于违法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调遣“。也就是说,医生在此紧急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有利社会的行为,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也规定,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进行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除外。后续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关注我提出定向询问。祝您生活愉快!一切顺利!
异地行医应受处罚:对于行医人员超出其注册执业地点行医的,要结合行医人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无牟利目的,如前所述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对于以牟利为
严格意义上来说执业药师可以从事药房工作。不过你有执业医师证书是符合考取执业药师证的。既然喜欢药房工作就报考执业药师证,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从事药房工作。
主管中药师报名条件: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7年;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6年;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
执业医师的话,当然是可以在药房职业的,因为职业医师符合这样的一个条例和规定。
执业医师,它是可以在药房执业的,在药房可以为病人看病抓药,这是卫生部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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