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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子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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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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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体医师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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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打包带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医疗美容、妇幼保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妇幼保健院、卫生保健所、疗养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医疗美容院(中心、站)、护理院(站)、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诊疗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六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证,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满5年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医务人员;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不满2年的医务人员。第八条 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第九条 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第十条 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村(屯),设置个体诊所的,必须纳入合作医疗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护理站的个人,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其中护师应当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护士应当从事临床护理工作10年以上。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二)法人设置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三)个人设置的,由其本人申请;  (四)合伙设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附合伙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设置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设置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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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耀的尾戒

不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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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高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医疗机构的设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进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  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 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审批;  (五)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设置申请人名称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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