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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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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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和卫生健康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 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等。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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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师等级分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师工作内容如下:1、指导和参加药品调配工作;2、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和药检仪器的使用保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3、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中草药提纯;4、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5、按照处方为顾客配药,并且向顾客说明如何服用等相关事项;6、回答病人和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咨询;7、从事研究、开发并参与医药产品的生产制作,负责新药产品的医效实验,对新药进行生产质量监控等一系列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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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师、士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医师、士个人,聘用中医师、士的单位和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师、士是指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并已取得中医师、士资格的人员。第四条 凡取得中医师、士资格者,方可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第二章 资格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取得中医师资格: (一)获得高等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二)获得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两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获得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中医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证书,入学前已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入学前未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两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科学、科研工作期满两年,经考核合格者。 (五)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六)本办法颁发之前,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审批,已获得中医师技术职务资格者。 (七)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或归国侨胞持有台湾、香港、澳门当局或外国政府颁发的中医师证书,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验证,并经中医师注册考试合格者。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取得中医士资格: (一)获得中等中医学校或卫生学校中医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医成人中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中等自学考试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医士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五)本办法颁发之前,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审批,已获得中医士技术职务资格者。第七条 中医高、中等自学考试,按照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章程进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协助实施。第八条 中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和命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具体实施;中医士资格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组织和命题,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局具体实施;合格者分别由组织命题机构发给考试合格证书。第九条 中医师、士资格证书的领取,须持有第五条、第六条各款规定的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县或县以上中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中医师由省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核准,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师资格证书”;中医士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局核准,发给省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印制的“中医士资格证书”。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中医师、士资格证书,已发者要注销登记并收回证书: (一)精神病患者; (二)触犯刑律在服刑期间者; (三)其他不适宜做中医师、士工作者。第三章 职责第十一条 发扬救死扶伤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二条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坚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防治疾病,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同时要学习和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宣传等活动。第十三条 承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狐狸猫fiesta
执业药师(英文名:Licensed Pharmacist)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认证,方可执业。其主要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剂量。同时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的注意事项和方法。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中文名执业药师外文名Licensed Pharmacist类别职业的一种分类执业中药师、执业西药师解释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目的建议病人服药的剂量法律规定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中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定义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考试安排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2016年执业药师将在10月15、16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2016年10月15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2016年10月15日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016年10月16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2016年10月16日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主考单位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内容一、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三、考试时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5小时。四、考试方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的固定的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五、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西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西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剂学、药物化学,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理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六、考试要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考试大纲的内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在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四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2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药师职称级别分为:初级、中级、副高、正高。主管药师为中级职称。想要成为主管药师,需要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参加中级卫生职称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即可晋级。一般来说,想
9月18日 2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
执业药师七大好政策,你一定要了解。1、零售药店分级来临,药师缺口增大零售药店分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广东食药局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以的。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
你报考区的当地卫生局去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