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283

半半童学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山西医师执业办法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美味一起等

已采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中医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中医教育、科研、对外交流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的中医理论、技术和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事业的原则,将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发展中医事业专项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中医事业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捐助、合作、合资、独资、股份制等多种出资方式发展中医事业。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中医事业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中医服务网络。  鼓励城市中医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诊疗活动,为农村患者服务。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占地面积、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综合服务。  乡村医生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执业登记手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体,加强特色专科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健全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  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承担社区卫生服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人员聘用、科室设置等自主权,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医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自主经营。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对采购的药品实行质量验收。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中医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中药饮片和制剂,应当按技术规范加工炮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第十五条 中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应当执行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第三章 中医教育与人才培养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中医高、中等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的中医专门人才。  鼓励单位、个人举办中医高、中等学历教育和与中医院校合作、合资办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社会力量办学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中医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和现代医学教育,其他医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具备条件的医学高等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研究生。

山西医师执业办法

216 评论(13)

yuyu88yuyu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四章 注册变更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90 评论(15)

相关问答

  • 山西护士资格证管理办法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

    听雨蘑菇 评论(4) 2025-07-30
  • 山西省执业医师考试办法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单领取后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carefreeyu 评论(2) 2025-07-29
  • 山西省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中医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

    布川依夫 评论(2) 2025-07-28
  • 山西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一、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

    虎呆呆漫步 评论(2) 2025-07-30
  • 山西省医师多执业管理办法

    【导读】近期,我国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发布了最新规定,与之前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有所区别,不少小伙伴后台私信我把这块的内容整理一下,这不,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执业

    再遇见67 评论(3) 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