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师999999
回答这要看你执业年限。依据《执业医师法》中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2017年12月,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明确指出,开办中医诊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且执业满3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2017年11月15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里所说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这也是为开办中医诊所松绑,让开办中医诊所更加便利!备案与许可的中医诊所是有区别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中医诊所将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综合)诊所,一类是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医诊所,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也就是说,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诊疗范围有规定:一是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备案的中医诊所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举办中医诊所需要符合的条件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 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举办中医诊所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6、 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更多1条
漂飘linn
1、可升职加薪。执业医师资格证是判断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主要标准。一般各大从医单位是依据执业医师资格证来判别人才,只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才会得到录取的可能。即使一些小型诊所录取相关专业的人员,如果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那么此人在工资和待遇方面就不会得到公正的对待。2、可开诊所。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是可以开诊所的。但是没有证书不可能独立从事医疗活动。考生可凭证书资质,开办个人诊所,在开办个人诊所方面,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执业医师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健委统一发放的,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绿色封面的证书)。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证考试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证考试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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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及对其执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环保、质监、食药监、发展和改革、人口与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廉洁行医的原则,遵守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六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拟设地点或者媒体上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对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第八条 医疗机构取得设置批准书后,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卫生学预评价并配备无障碍设施。筹建结束,取得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卫生学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证明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方可申请执业登记。第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一般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限制在三个名称以内,并应当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能使用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心”、“总院”等作为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 医疗机构开设的诊疗科目名称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不规范的诊疗科目名称。除“科”、“室”字样外,医疗机构内的业务科室不得使用其他字样作为科室名称,确有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批准的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未经临床实验验证的新技术、新项目,不得引进和开展。 除医学需要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或者变相出卖、转让、出借。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科室分布示意图、收费标准、医务人员照片公示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的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聘用有资格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及时办理其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机构可以聘用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聘用医务人员如确需进行短期试用的,可给予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但应当提供拟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受聘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聘用合约,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试用期满后如确需聘用,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医务人员以及不再聘用的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上报。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因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水平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应当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其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患者的隐私权。 施行手术、特殊检查、输血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本人或者近亲属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或者不宜直接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取得病人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病人近亲属在场等特殊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批准后施行。
应该算是可以的,但这个应该是分等级的,如果出初级的话不见得可以的,如果高级的话应该是可以的。
执业医师证用处可大了,是合法行医必备的,需要在当地卫生部门注册后才能正式执业,注册后可以申请开诊所,有单独的处方权,也可去三甲医院上班。
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可以到苏州的,只要更换执业地点就行了。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药师的认知都停留在“抓药”的阶段,相对于医师的不可或缺,药师往往不被重视。但其实药师是和医师同等重要的。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药师方面的不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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