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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编辑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樑樑1982
您好,天星医考为您解答: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追究刑事责任。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为:本罪是行为犯,原则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变造国家证件的行为,即可立案追诉。构成本罪
您好,天星医考为您解答: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
护士资格考试通过后,明年再次报考缺考不会影响上一次的成绩。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
当然要承担。你出借护士资格证本身是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事故,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肯定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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