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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百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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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汤O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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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二次机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和第一试延考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 网上报名10月19日开始。2021年在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 江苏(不含扬州考点)、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和宁夏考区进行试点。报名参加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或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试点考区考生。在试点考区已报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和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缺考及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检验应试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行业所必须的资格、是否达到从事某一特定岗位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意味着能直接胜任该岗位的大多数工作,并具有该行业特有的基本经验。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业准入形式,也是《执业医师法》和医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工作或开业所必需的,由国家认可和授予的个人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资质证明。资格考试是国家行业准入制度成熟完善的标志。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也是我国社会管理法制化、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目前我国已经有十几个行业开始实行执业资格考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的只有医师资格考试,其他行业执业资格考试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这体现了立法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信任和对医学考试高度专业性的尊重,同时也给医师资格考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重庆市医师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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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防止过度医疗。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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