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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科目有2个科目。
具体是:《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高级审计师考试科目是《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考试内容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内容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审计理论与实务:内容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审计理论研究,审计技术方法。
审计师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2、报考条件
(1)参加初级审计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2)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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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共分五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应范围、评价方式。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第二章报考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分别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学历(学位)及资历分别对应具备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情况等提出要求,对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第三章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和审计研究成果。审计工作经历充分考虑参评人员覆盖面,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具备的审计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审计业绩成果主要根据不同单位、领域性质特点,对参评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满足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需要,更加突出业绩贡献。审计研究成果分别对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要求,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乡镇基层一线审计人员有所倾斜,破除“唯论文”等倾向。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破格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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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1,初、中级: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2,高级: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审计理论研究,审计技术方法。
审计师考试是指审计师的资格考试。审计师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社厅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审计署用印的成绩合格证书。
其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中旬举行,报名时间约为4月上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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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关于工程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立项及执行情况。主要审查:(1)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2)项目建设是否按基建程序进行;(3)是否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随意超标准或超概算建设的行为;(4)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及资金拔付与使用情况;(5)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执行;(6)是否按规定留足工程尾款与质保金,是否有挪用资金问题。2、项目投资的建设成本。主要审核工程竣工图是否与实物相符,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费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乱计或虚列成本等问题,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高套定额取费等。3、审查工程 “五制”执行情况。特别是工程施工、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合同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是否合规、有效。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审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虚交资产或账外资产等问题。5、投资效益情况。评审投资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营销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注册审计师的法定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为审计业务,是主要业务领域,包括: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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