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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不想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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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审计师担任总经理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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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起床…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发挥其职能,帮助企业优化组合资产、改善资源配置,评价内部单位的改制条件与资质。对于没有市场竞争能力,不具有创造价值能力的单位,应提出关停并转的建议,对与同类可共享资源应按产业链提出优势整合的建议,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与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1.发挥咨询、服务职能,优化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整体改制中,内审应充分发挥审计的咨询服务职能,为优化改制方案出谋划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整体改制的情况下,内审作为改制小组成员之一,应充分发挥好审计的咨询、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吃透改制的相关政策与规定,主要包括改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产权转让优惠政策、资产评估、报损及资产、债务剥离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金融配套政策、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债转股、企业兼并等有关规定、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不良资产处置规定等,把握好政策界限,帮助改制企业用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优化改制方案作好参谋作用。2.发挥沟通、交流职能,维护企业资产安全内审应加强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与交流,以维护企业利益、防止资产流失。在改制实施阶段,内审还应协助企业的财务部门作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料准备工作;在社会中介机构入驻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阶段作好内外协调,协助中介机构摸清家底、理清产权关系,查证财产的完整性;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不良资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重要文本之前,内审应协同企业财务等部门在征求意见阶段加强与中介机构交流沟通工作,以确保企业利益、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与合理配置。3.发挥监督、鉴证职能,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企业分块改制中,内审应发挥监督、鉴证的职能,为企业规范内部改制行为、维护资产安全、优化资产组合、合理配置资源服务。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内部单位的公司法人化改造、个人参股等方式,对大集团按事业部或产业链实施分块改制,旨在激发经营者及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企业竞争力与活力。一个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改制的个体构成的,个体改制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全局。因此,内审同样需要对企业的分块改制深度界入、全程参与,以监督改制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由于分块改制相对企业的整体改制来说,其规模、授权、执导者不一,改制的规范程度也打了折扣。针对分块改制,企业应模拟整体改制的一套规范化流程实施操作,在企业财务部门完成改制的切帐、分帐、立帐工作后,审计人员应对其帐务处理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与监督,并重点检查实物的分割与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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