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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yanni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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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子在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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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则公司再发行股票不得超过12000*40%-2200=2600万元

【该题针对“证券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98】

2、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行为属于欺诈客户行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均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该题针对“证券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94】

3、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不是法定的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该题针对“证券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78】

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参见教材P525。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69】

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的作用包括: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55】

6、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51】

7、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B,买卖、担保、借贷、赠予等属于票据原因关系;存款和承诺属于票据资金关系。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48】

8、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42】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39】

10、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35】

1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应在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23】

12、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议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是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19】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②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题针对“证券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800】

2、中级审计师考试QQ群:469798117 后续课程进群下载,购买联系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公开发行证券,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份管理机构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方式;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

【该题针对“证券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86】

3、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选项B错误;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证券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83】

4、

【正确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属于第一层次的内容。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71】

5、

【正确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选项C,支票不须承兑。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63】

6、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58】

7、

【正确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票据的作用的有:支付作用、汇兑作用、融资作用、融资作用。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44】

8、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27】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丙可以向前手背书人乙、承兑人丁、保证人己、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32】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丁公司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丙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33】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背书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该题针对“票据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122734】

审计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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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妖梦懿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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葳蕤9999

1. 审计师的资格证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成绩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统一印制,人力资答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违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2. 审计师职业资格是否取消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1 房地产经纪人 2 注册税务内师 3 质量专业技术容人员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5 矿业权评估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8 企业法律顾问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11 品牌管理师 参考资料:// 3. 审计师报考资格是什么啊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专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4. 审计师和审计资格证区别 审计师是持件人的来职务名源称,而审核资格证是审核师必须具备的一个从业资格证。 审计师是指从事这个职业的人,而审计资格证是指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拥有的资格证。 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审计师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师,其任免权在股东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审计师,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况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命审计师来填补缺额。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罢免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师,并在必要时,任命新的审计师。 对于以上的人员进行考核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成绩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5. 审计 资格证书 你可以考审计师,有初级中级高级资格条件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考试内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1]与内容均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和“审计理论与实务”(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科目内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2]与内容均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和“审计理论与实务”(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内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广东省人社厅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审计署用印的成绩合格证书。 (一)考试方式 1.初、中级资格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高级资格考试试题为主观题。2.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科目题型为综合性分析试题,题量为8道试题选答5题,每道题20分。(二)考试内容 1.初、中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2.高级《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审计理论研究,审计技术方法。 6. 做审计要那些资格或者说考审计师有什么要求和条件吗 你得分清审计的分类 第一种是 *** 审计 在审计部门。这个什么资格就是自已的规定了。 第二种是民间审计。也就是指注册会计师。 7. 审计师和审计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是专业技术职务,目前我国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 审计人员以前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在会计前面冠以“审计”二字以示区别。 1987年8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署关于“审计会计师”今后简称“审计师”报告的批复》(职改字〔1987〕第 34号明确:将专业职务名称“审计会计师”简称“审计师”,各档次专业职务名称的简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证书。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至2011年底累计有万人取得了全科证书。 1.概念比较 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审计师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师,其任免权在股东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审计师,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况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命审计师来填补缺额。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罢免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师,并在必要时,任命新的审计师。 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 2.报考条件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会计师报考条件 (一) 助理 高中以上学历,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年有一次考试机会,报名方式:每年3月中旬-5月中旬,各地有少许差异,具体向当地的财政局网站查询,有的地区是现场报名,有的需要先上网报名再现场确认,带身份证、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是机考为9月14-20日(共7天,14个批次),纸笔考试为10月26日 (二)中级 除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参考报名条件: 会计中级职称证(也就是会计师证)的报名流程: ①信息审核 ②采集照片③订书收费 ④报名确认 1.考生报名时先在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获得报名注册号,打印报名表; 2.报考人员持单位盖章的报名表,并携带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到报名点进行审核; 3.首次报考考生以及需要照相的考生现场采集照片; 4.所有报考考生现场交报名考务费(40元/科)及订书费用; 5.交费后,获取报名序号,确认报名成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终止之前,必须自行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查询确认自己的报名3.考试内容比较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和“审计理论与实务”(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分一天半进行,财务管理、经济法为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 8. 审计师的资格条件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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