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雅的猫2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七)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八)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九)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十二)其他事项。
我才是黄蓉
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设计监理
审计轮换制(audit rotation system)是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出发,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保证审计质量而要求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审计的年限,到期必须予以更换的制度。在近几年国内外重大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实行审计轮换制成为帮助会计职业界走出困境的系列措施之一。审计轮换制在国际上早有惯例,但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发生了以安然和世通为代表的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于2002年7月底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也就是我们现在熟知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对 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该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通过这一法案,审计轮换制在美国从此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也纷纷采取有关措施。我国会计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审计轮换制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在我国连续发生较为严重的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件之后,特别是发生在2001年的“银广夏”事件成为当年中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的导火索,并因此导致对其进行审计的“中天勤”被勒令出局,各界都意识到要采取措施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保证审计质量。我国2002年6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已经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轮换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虽然还没有对轮换的最低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上述行为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准备借鉴美国模式,在中国启动“审计轮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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