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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中国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应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即当事人勤勉尽责的过程。
只有当事人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才能减轻、免除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下,康华农业有组织地系统性财务造假,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的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
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经—— 虚假记载和未能审计出财务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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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财务欺诈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切断高管的责任,就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
1、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
一般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集团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各种经营环节等方面来看,它们大多处于一个复杂的多结构中。
向社会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
关联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但往往在整个集团内相互补充,甚至是商业购销客户,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整合并数据提供了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资产突然转移等方式,追求一种浮华的短期逐利行为。
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取得的这种非经常性收入并不总是存在的。由于主营业务实际增长不大,经过一两年的实质性业绩提升,这些企业的业绩往往出现大幅下滑。投资者投资是因为他们只关注企业表面收入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扩展资料: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制度原因
百度百科-会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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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处分责任。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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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刑事责任主要由事务所主任、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共同承担。
如果认定是主观故意行为,那一定会存在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因为审计程序不到位或者你没有上面提到的“明知”,那你可以免责。
总之一句话,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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