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bear1988
天津市青少年事务社工就是个坑人的工作,不到三千的工资,奖惩机制还不平衡,只会想方设法制裁员工,这个机构也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除了会吹,什么都干不了,养老你就来吧。基本没什么发展,进来就想辞职的地方,按理说像这种机构应该是人员流动小,大家愿意来的地方,可是事实却是离职率高,你要说什么他都有规定,按规定来,但是其实给你这个回答的人,本身都不一定执行。如果你抱着先考个这个再考公务员的打算,劝你还是专心学习公务员,你入职的第一个月工资1000,第二个月接近2000,以后就都是不到3000,总的来说就是个坑。让人待不舒服的坑
suki子雅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是指在专业的价值观指导下,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动机需求、兴趣爱好,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专业的理论、方法和技巧,以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恢复功能和获得全面发展的一种服务活动和服务过程。
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目前,我国的职业水平考试分三个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共分四个等级。
青少年事务社工与普通的社会义工不一样,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社工属于专职的职业,需要拥有专业的服务技能。
扩展资料:
2007年11月9日,共青团中央等5部门以中青联发〔2007〕41号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分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试点工作的任务、试点时间和范围、试点工作内容、试点基本条件、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8部分。
试点工作任务是:
在青少年工作中推行社会工作方法,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和完善专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工作体系,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的社会化、专业化工作方式,扎实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
以试点工作为切入点,各试点地区初步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基本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明显体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
慧紫愿吉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性行为。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第四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第六条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成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第八条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九条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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