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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从各方面数据和以前的考生现身说法来看,社会工作师考试不易,通过率也确实不高。全国范围内的社工证过关率历年都保持在22%—28%之间。
社会工作师大多活跃在社会福利,社区矫治,司法等各个领域,并开始逐步向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心理辅导等领域扩展。社会工作师作为新兴的职业有待发展,从事民政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有40余万人。全国社区从业者约有四十万,另外基层民政助理员和民政干部有五万余人,这些工作人员都是考试对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工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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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证书在当地民政部或社会工作协会办理首次登记。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自取得资格证书起1年内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之后每3年需要再登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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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证书并不是很难考,但是也不是很容易考,正所谓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你努力做练习题,学习社工专业知识,那么考试起来就会得心应手,相对来说也就不算什么难事了。
我于2017年的时候在一个网站上找工作,看到我们重庆这边有一家社工机构,在招收志愿者,于是我就报名参加了这个机构,进入机构做志愿者以后,接触到了社工这个职业,里面有很多的社工,也有很多来做志愿者的小伙伴,其中和几个社工关系比较好,我就问他们怎么去考社工这个事情。
之所以我会想到去考社工,我是认为做社工这个职业又可以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又可以,以此为职业来养家糊口,既然有一个能够靠做好事来养家糊口的职业,那为什么不去?所以我就萌生了要考社工证的想法。
根据社工小谢讲,考社工的难度也不是很大,首先你可以在手机应用商店里面下载,社会工作者做题的一些软件,在上面练习做题,就跟那个我们的驾驶证考科目四有点类似。
然后你需要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学历的要求是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情况你可以去当地的教育局和社工机构问一下。
我本人也是在筹备今年考社工证这个事情,所以每天就在手机上面做题,用的这个软件就叫做【社会工作者*题狗】其中的星号是我省略掉了一个字,因为不省略掉这个字,为何要省略这个字呢?这是为了避嫌,免得别人说我是在打广告。
社工证的报考条件
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守法公民,简单的说,就是必须得是中国国籍的身份,没有犯罪前科。
2、学历要求。学历要求、现在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主要考试科目有,《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我今年也在筹备考社工证的事情,我每天都在认真的学习社工的相关知识。根据他们考过社工证的人讲,考社工证难度并不大,只要你认真学习还是很容易就能考过关的。要相信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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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第十条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民政部备案。第十四条 民政部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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