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滚喵喵
熟悉阜新的人都知道,它曾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座“重镇”,在新中国工业发展史上谱写过绚丽的篇章。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阜新却辉煌不再,以煤炭资源取胜的它逐渐陷入了资源枯竭的困境,由此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2001年对阜新190多万人民而言,是一个提振精气神的年份。5月,阜新市第九次党代会作出经济转型的重要决策;9月,阜新被确定为全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从此,一场转型振兴的攻坚战在阜新全面打响。夺取攻坚战胜利的关键是什么?要有优秀的指挥员,还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战斗队伍。在全面推进转型振兴中,阜新市委把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当作一项战略任务,紧紧咬定不放松。干部教育培训承担起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任。阜新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双金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多年来,我们不断加深对干部教育培训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市情实际,阜新市委确立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其中有“努力培养阜新转型振兴需要的‘特别守信念、特别敢担当、特别有拼劲、特别讲实干’的领导干部,为全面推进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的表述。这既融入了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精神要求,也凸显了阜新市的鲜明特色。“推进阜新转型振兴”,阜新市干部教育培训的关键词、高频词。《阜新市2013—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一份阜新市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文件。记者留意到,《规划》中数次提到“阜新转型振兴”。例如:“阜新转型振兴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使干部教育培训服务阜新转型振兴”,“提高领导和推动阜新转型振兴的能力”,等等。“推进阜新转型振兴”贯穿于《规划》全篇之中,贯穿于阜新市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之中。可以说,无论是原来的“三位一体”做法,还是现在的“五位一体”培训模式,都是围绕“推进阜新转型振兴”在积极探索,积极创新。令人欣喜的是,随着探索与创新的不断推进,阜新市干部教育培训愈加焕发出生机与活力,阜新市干部教育培训的特色也愈加鲜明与突出。从“三位一体”到“五位一体”(上)围绕中心,不偏不离,从“三位一体”到“五位一体”,阜新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持续推进,逐渐步入了新天地。在这一过程中,有坚持也有创新,有继承也有发展。它们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党校。它是干
恋水无痕
你去所在地民政局问问,社工继续教育归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23号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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