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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jin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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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恋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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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民政厅关于下放社工登记管理权限的要求,具体分两部分进行:在区内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从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由所在组织自行负责受理登记申请、社工登记初审、材料报送及证书发放等工作,各社会组织审核完毕的相关资料,报送至佛山市社会工作协会。(详细流程请查看附件1、3)。在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村)委、企业等单位持有社工证书的工作人员由禅城区民政局负责收集社工登记的初审材料,报送至佛山市社会工作协会。二、登记时间:2018年8月2日至9月10日。三、禅城区登记受理时间及地点:请禅城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村)委、企业等单位持有全国社工证书的工作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初审并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相关材料。请持佛山市社会工作员证书的工作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填妥《佛山市社会工作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并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相关材料1.首次登记范围具有禅城区户籍或者在禅城区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7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以及2017年以前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未进行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五、登记流程(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助理级和中级)分为首次登记和再次登记。1.注册申请:社会工作者按照个人所属类别,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包括上传个人照片、填报工作经历、工作单位信息等多项内容,待系统后台初审通过后打印《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后,携带登记所需资料前往各登记受理点进行办理。(同一单位多名人员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由单位统一收集并递交登记资料。)2.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登记材料经过终审后即可等待取证通知,不符合条件者更正错误信息、资料,或待条件符合时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各社会组织同样依照相关程序对所在组织就业的社工进行资料审核。3.领取证书:终审打证完成后,通知申请登记人领取登记证书。4.继续教育:社会工作者完成登记后,可凭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社工管理系统中的继续教育子系统,接受在线继续教育,学习时数可计入继续教育时数进行登记。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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囍兒小静静

一般建议是去登记下的,各省份都会有登记的相关通知的,如果今年忘记登记,第二年区应该也是可以的,可以参考下上海2020年的登记通知: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以及《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将于近期开展2020年社会工作者证书的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登记范围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取得《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和《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助理社工师/社工师的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范围2019年获取证书,以及之前年份获取后从来没有登记过的证书;* 再登记范围已取得证书并办理过登记,但登记有效期已经逾期的社会工作者,即有效期到2019年12月31日以及之前的社工证书;(特别说明: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或者之后的证书,不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无驻点区的持证社工,参加市社工协会的集中登记。市社工协会的集中登记将在全部驻点登记完成后进行,如有错过区县驻点登记的持证社工,可在集中登记期间前往办理社工证书的登记,地点:徐汇区漕溪北路41号汇嘉大厦24D ,具体时间10月份在微信公众号“上海社工”上公布。登记时间和地点一方面为了方便社工就近办理社工证登记,另一方面,因为疫情关系,尽量通过分流减少人群聚集,今年采用驻点登记和集中登记结合的方式进行,驻点时间安排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登记流程1、打印申请表登陆上海社会工作网址,右上角“登录/注册”注册个人信息,注册好以后,进入“个人中心”—“2020年注册登记申请”,核对信息后打印申请表1份,如信息不完整的,在“个人资料”中补充完整后申请打印。如提示您身份证号码已经注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登录:用户名为手机号码,密码使用“Shsw2020!”。2、在线预约为了统计驻点登记所需要的资料,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预约,驻点请选择工作单位(工作站)所在区的驻点;市社工协会集中登记,不受工作单位所在区县限制;如有填写错误,48小时内可以重新扫码修改相应信息。受委托代办的,请填写清楚代办人数。3、现场登记提交资料 -- 审核资料 -- 登记 — 签发“登记受理单”需要提交的资料:1) 登记申请表(单位盖章,无单位不用盖 )1份2) 社工证书原件3) 登记证书原件(如有)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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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小郡主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第十条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民政部备案。第十四条 民政部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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