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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培训班培训内容如下:
1、初级会计理论基础:包括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第、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短期借款、收入、费用、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课程。
2、初级经济法基础:包括税收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3、借贷记账法:资金筹集业务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业务的账务处理;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利润形成与分配业务的账户处理;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账薄的分类;账务处理程序;财产清查;财务报表理论知识。
4、出纳实操:出纳岗位的职责、出纳岗位的工作流程、会计科目的灵活运用、现金的收付业务、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记账凭证的填制实操、日记账的账簿登记实操。
初级会计培训对象:
1、无任何基础理论的一切社会群体。
2、有一定的会计理论基础,却无会计工作经验的应届专业毕业生。
3、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但不能独立完成会计账务核算处理的会计人员。
4、己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5、即将走上会计工作岗位,但缺乏实践操作经验的会计人员。
6、自己开办公司,想精通会计,消除财务风险,驾驭资本运营的掌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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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初级会计师培训课程费用集中在几百至小几千之间,但大多不会超过3000元。
简介:
初级会计师(accountant),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过会计专业的考试或者由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出纳、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称号。
要注意的是,和会计师不同,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顾问处如深圳市齐创辉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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